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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一)

 吻你鸭先生 2019-10-21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启动对债务人公司的司法强制清算程序,但因何时存在清算事由,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并不一定知晓,当债权人发现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时,往往会遭遇“人去楼空”、公司财产所剩无几或公司财务账册丢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几种情况。一般认为,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
第一,主体要件,即被告的适格问题,债权人起诉的被告应属于清算义务人。《民法总则》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在《民法总则》之前,没有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两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为清算义务人。
第二,主观要件。清算义务人在主观上应当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公司处于清算阶段时,公司财产属于待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的权利人可能是公司债权人、国家税收及行政规费缴纳机关、公司职工及股东,等等。对清算财产的管理及开始清算,直接关系到这些权利人的共同财产利益,清算义务人应尽到谨慎和勤勉义务。
对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状态,是通过对其客观行为来判断的,如,对隐匿财产、销毁账册的积极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故意状态,而对不积极推进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未对清算财产采取妥善的管理措施,往往被看成是对财产、财务账册等的丢失,对清算程序的影响,存在漠视或侥幸心理的过失状态。对于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清算义务人,如,在公司出现清算事由时,积极主张、斡旋成立清算组和开始清算程序,但因属于在公司中没有话语权的中、小股东,或不能实际掌控公司的董事等,对公司是否出现清算事由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无法控制公司财务账册及重要文件、确实没有能力将公司推进到清算程序,等等,对这些情形,视为主观上没有过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公司可能有多个股东和董事,清算义务人也可能有多人,可能存在清算义务人有的有过错,有的无过错的情形。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属于个人责任,应根据每个人的行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应根据集体行为而推定每个人的主观过错问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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