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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管理

 孟溪ProbeT连山 2019-10-31

一、中药材自种、自采、自用规定

(1)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的中草药,只限于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

(2)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不得自种自采自用下列中草药: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医疗用毒性中草药、麻醉药品原植物,濒稀野生植物药材。

二、野生药材物种分类管理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保护药材物种 定义 濒临灭绝,禁止采猎、不得出口 分布区域缩小、资源衰竭,限量出口 资源严重减少,按计划采猎、限量出口 药材名称 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 (梅花鹿) 鹿茸(马鹿)、甘草、麝香、蟾酥、黄连、黄柏、哈蟆油、蛤蚧、穿山甲、厚朴、杜仲、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人参、熊 胆、血竭 紫草、阿魏、防风、山茱英、猪苓、肉苁蓉、川贝母、伊贝母、五味子、胡黄连、黄芩、连翘、石斛、蔓荆子、诃予、刺五加、秦艽、远志、天冬、龙胆、细辛、羌活

三、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l)科学简明,避免重名;(2)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3)体现传统文化特色

四、中药保护品种的等级划分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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