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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了!加计抵减15%政策就适用于36号文的生活服务,不可张冠李戴!

 gzcpalgvwf5dya 2019-11-01

妥了!加计抵减15%政策就适用于36号文的生活服务,不可张冠李戴!——税务总局单独设计了《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019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2019年10月16日,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挂出。公告指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这份新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对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生活性服务纳税人需要勾选的行业也就是按照销售额占比最高的生活服务业子项进行了调整,包含:1.文化艺术业;2.体育业;3.教育;4.卫生;5.旅游业;6.娱乐业;7.餐饮业;8.住宿业;9.居民服务业;10.其他生活服务业。请注意,这十个子项的表述其实还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表述,并非是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实际确定纳税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时,仍用按照《注释》执行。税务总局新的33号公告对生活服务的表述尽量保证了在内含上和《注释》的一致性。

此前,在适用加计抵减10%政策时,同样需要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原来声明对生活服务业的表述容易造成混乱。原来声明中的生活服务业包括1.文化艺术业;2.体育业;3.教育;4.卫生;5.旅游业;6.娱乐业;7.餐饮业;8.住宿业;9.居民服务业;10.社会工作;11.公共设施管理业;12.不动产出租;13.商务服务业;14.专业技术服务业;15.代理业;16.其他生活服务业。原申明涉及的生活服务业子项,如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生活服务范畴,但是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却可能属于现代服务,因此造成了征纳双方的很多误解。这一次修改可以说是一种完善。

比如,我们此前讨论过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肯定属于现代服务范畴,而不是生活服务。但是按照原来的声明勾选行业子项,容易被错误当作增值税上的生活服务,从而导致在后续也就是2019年10月1日以后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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