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为了推动生活服务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在会计实务中,从事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该如何判断自己能否享受这一政策呢?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吧! 问:如何判断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5%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本文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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