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7 每日一税】 有形动产租赁业务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83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现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主体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2019年39号公告”)规定,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一般地,提供四项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那么是不是只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的纳税人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呢? 不,不,不。 比如,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中的现代服务。如果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2019年3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在2016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在2018年5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在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综上,有形动产租赁业务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并不是只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的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另外,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高度关注几个注意事项: 1.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2.适用主体: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只适用于四项服务,且主业为四项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尤其要注意销售额的计算口径。 (2)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应对2019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处理方式详见《20190404每日一税》解读。 注意: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3)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3.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不能退税。 4.加计抵减进项税额口径: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后结转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 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同理,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 加计抵减额独立于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且随着纳税人逐期计提、调减、抵减、结转等相应发生变动。 今日看点 1.不是只有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的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和9%的纳税人也可能适用。 2.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3.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不能退税。 思考:如意公司为2019年4月的稽查补税销售额,是否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判断标准?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