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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常见问题与对策

 法律安全 2019-11-02

行政诉讼案件的代理工作,对于很多律师而言相当于面临着一个崭新的领域.律师如果不能领会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不能把握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将很难准确地完成代理工作.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行政案件代理问题,笔者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代理原告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一)如何确定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目前就明确受案范围,笔者想需要把握几个重要的问题:

  1.可诉的行为从类型上包括了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分类当然是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始终存在着一些争议和模糊的地带.一般情况下,我们理解的法律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而事实行为与执行法律无关;法律行为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事实行为影响到相对人的现实状态.这两类行为在客观上有很多的差异,但是如果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均是可诉的.

  2.可诉的行为应当对相对人有实际影响.在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下,尚未建立公益诉讼的制度,原告仅能够为自己的利益而提起诉讼(诉讼资格的转移例外);而不能够仅仅为公共利益而起诉.一个简单的案例,例如行政机关侵犯了A的合法权益,但是A本人并未有任何争议;那么尽管社会公众明白了解A在受到侵犯并且A享有诉讼,但是公众并不享有诉权.其起诉是不会被接受的.

  3.可诉的行为是一个已经成熟的行政行为.理论上研究"成熟的行政行为",强调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是一个决定或者行为已经实施.一般意义上,正在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尚未作出的行为是不可诉的.

  (二)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1.行政诉讼的本质和特点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和监督,该等审查是有限的审查,该等监督是有限的监督.概括地表示为法院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律师代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首先和当事人明确诉讼的目的和后果:很多情况下,行政诉讼并不能够像民事诉讼一样一劳永逸.例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撤销后还可以重新作出.法院仅仅是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有时候并不约束行政机关未来的行为,并且不能替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尤其是行政许可领域,最终必须由行政机关来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并实际颁发许可证.

  2.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法定的,目前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①撤销之诉;②确认之诉;③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之诉;④变更之诉;⑤赔偿之诉.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中,应当正确提出诉讼请求.如何提出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法院的职权范围,该请求注定是被驳回的.例如有些诉讼中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这类诉讼请求是无效的请求,因为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判断是否具备了颁发许可证.同时诉讼请求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例如在拆迁纠纷中,很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撤销违法的拆迁决定;给予更高的拆迁补偿.这两个请求之间是矛盾的,因为第一个请求的前提是拆迁违法,而第二个请求的前提是拆迁合法.对这些问题给予应有的注意,可以有效避免因这类技术原因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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