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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

 红海飞狼 2019-11-12

本文讲解: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源泉扣缴

1.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适用以下:

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得

Ⅱ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汇总纳税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四、合伙企业所得税

1.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Ⅰ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Ⅱ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Ⅲ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Ⅳ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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