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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经典案例 |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我篮有虾 2019-11-24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法案例分析,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法经典案例 |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与劳务活动之前

都会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

有的是劳动合同

有的是劳务合同

这都是一种协议

是受法律的保护的

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

它们都能发挥应有的效力

那么它们到底有何不同

只有一字之差

会有什么区别

接下来就由小编带你看看它们的本质区别

案例: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案情与问题

袁某,某市一村民。

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工作;甲方按乙方务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额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小型工具费、医疗费、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

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工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

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

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伤,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所以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 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通过小编的细心比较

各位看官是否区分开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呢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东西相似

但其本意却大大不同

这就需要各位细心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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