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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知行不疑 2019-11-26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

    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

    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

    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
犯罪构成的机能

(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

    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

    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

    c.区分一罪与数罪

    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

1、传统四要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互相依存关系是四要件之间关系的最为确切的描述,我曾经将这种互相依存关系界定为耦合式的逻辑关系,以此区别于三阶层的递进式的逻辑关系。如果说,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属于阶层理论;那么,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就属于耦合理论。犯罪成立要件之间的位阶性虽然只是一种逻辑关系,但这种逻辑关系的背后,乃是事物之间的实体关系。

2、三阶层理论

 德日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叫犯罪的成立条件,采取三阶层体系。三阶层,就是指犯罪由三个具有位阶关系的要件所构成的。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存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阶层。

(1)构成要件符合性——刑法法规规定的犯罪类型(一个行为外在上符合刑法分则某个罪客观要件)

(2)违法性——违反法律,实质违法,法益侵害

(3)有责性——  非难可能性

    构成要件是法益侵害行为的类型化,通常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表面看符合构成要件,实际上保护了更大法益,没有侵害法益,因而不成立犯罪。

    有责性:构成犯罪的是行为,受到处罚的是行为人,就是对客观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具有责任,能够将法益侵害的行为归责于行为人,也就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能将该行为归责于行为人。

3、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前面我们说过犯罪构成由客观不法与主观责任组成。

    不法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一般符合构成要件就有违法性,例外违法阻却事由),构成要件符合性不是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一个要件,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的要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只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可以得出是否违法。所以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都是客观不法要件,是第一个阶层;

   构成要件要素有: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违法阻却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因法益性的阙如阻却违法的事由(法益不需保护)、基于法益衡量阻却违法的事由(法益价值衡量)。

 

    要让行为人承担责任,还得具备责任要件,也就是对客观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具有责任,能够将法益侵害的行为归责于行为人,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才能该行为归责于行为人。责任是对客观不法的非难可能性,具备责任必须的要素,就是责任要素,是第二个阶层。责任要素包括需要积极判断的故意、过失、目的,和只需要消极判断的要素,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也可以说是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要素有:积极的责任要素(故意、事实认识错误、过失、目的与动机)消极的责任要素(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使用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必须按照先客观再主观,先不法再责任的顺序,如果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就不再讨论主观有没有故意和过失。

在学习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时候,我们还必须先了解以下几个理论学说:

1. 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是关于实质的违法性的理解

    a.规范违反说: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认为违法的实质是违反刑法规范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缺乏社会相当性。

    b.法益侵害说:违法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法益,是指应当由刑法保护的利益。

2. 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

    a.客观的违法性论:客观的违法性论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法律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主观能力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侵害法益,就具有违法性。这样,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强调违法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行为是否侵害或威胁到法益,与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以及有无故意过失没有关系。如:精神病杀人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b.主观的违法性论:认为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而言。也就是只有能够做出意思决定的人的行为,才能谈得上有无违法性的问题。因而不能将精神病等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混淆了违法与有责性。

3.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原本是关于违法性实质的对立,这种对立已经扩展到整个犯罪论领域。

    a.结果无价值: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结果反价值)

依据:法益侵害说     主张:客观违法性论  

 

代表人:张明楷

基本立场:违法的实质是法益的侵害及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

    故意和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典型案例:荒郊野外把稻草人当仇人开枪;变型案例,在校园里把树状当仇人开枪。

    b.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成为行为无价值。(行为反价值)

依据:规范违反说    主张主观性违法论  

 代表人:周光权

基本立场:对行为的理解

 

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主张故意和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基本立场:违法的实质是法益的侵害及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

    故意和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典型案例:荒郊野外把稻草人当仇人开枪;变型案例,在校园里把树状当仇人开枪。

    b.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成为行为无价值。(行为反价值)

依据:规范违反说    主张主观性违法论  

 代表人:周光权

基本立场:对行为的理解

 

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主张故意和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例如: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基于人的主观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特征  有体  有意  有害

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行为包含作为与不作为。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实行行为,也有例外:刑九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实行行为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是否具有紧迫危险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因果关系必须是实行行为引起的,预备行为不探讨。

对象

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一般是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

行为对象在刑法上的重要意义:

1、特定的行为对象在大多数的犯罪中是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只有作用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比如,拐骗儿童罪。有的犯罪没有对象,比如脱逃罪。

2、特定行为对象影响此罪和彼罪,比如枪支和普通财物。

 

3、影响量刑,比如强奸幼女。

危害结果

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可以说所以的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刑法中因果关系探讨的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不能是预备行为。

 

主体有的犯罪要求特定身份,比如贪污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使用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好处在于:

1.行为是否侵犯法益,是否违法,不以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为前提(也就主张客观性违法论)。

    如:13岁的人杀人也是没有合法根据地剥夺他人生命,他人的生命不会因为行为人只有13岁而不受保护。13岁的人杀人具有违法性(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之所以不以犯罪论处,是因为缺乏有责性,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采取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有利于坚持客观性违法论,只要侵犯法益符合构成要件,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2.更方便处理违法要件与责任要素的关系

 

    认定犯罪必须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到责任,而不能相反。违法性不是由故意过失决定的,而是有结果行为等客观要素决定的。责任要素是为了解决主观归责问题,即客观地行为的性质及结果后,能否将行为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便是故意过失等责任要素要解决的问题。“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是只要具有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即可,而是要在行为具有客观不法的前提下考察责任要素,所以必须先讨论行为客观违法性,后考察行为人的责任有责性。

3.明确区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有利于在刑法及刑事政策上得出不同结论。

    例如,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因而肯定其合法性,13岁杀人只是责任阻却事由,其行为依然侵犯了人的生命,具有违法性。因而人们可以制止13岁的非正当杀人,而不能制止正当防卫。

4.采取两阶层体系,可以使“犯罪”概念保持相对性,而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一方面,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违法层面意义上的“犯罪”,而在此前提下符合责任要件的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

5.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

 

    18岁甲与不满14岁的共同轮流强奸妇女,成立“共同犯罪”,属于特殊共同犯罪的“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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