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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天使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奔跑在成长路上 2019-11-29

科威天使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表于 2019-11-28

关联企业: 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科威天使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正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881民初160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威天使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工业园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67922015。法定代表人:候群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少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7647795X7。法定代表人:黄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君,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科威天使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公司)与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少华到庭、被告金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科威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金鹰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31126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4700元(从2018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起);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

被告金鹰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求并无异议,但现在公司经营困难,没有能力偿还欠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被告签订《备件零库存协议书》,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备件,《备件零库存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1、科威公司按照标准向金鹰公司提供备件;2、科威公司将备件按照要求送至金鹰公司制定地点,备件质量、价格以双方确认的价格表为准;3、双方的结算方式为,每三个月对已开票的备件金额进行结算一次,收到结算发票后10日内支付货款;4、付款到期后,金鹰公司不得借故拖欠,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截止2018年3月1日,经双方在企业对账单、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金鹰公司欠科威公司431126元货款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备件零库存协议书》、企业对账单、企业询征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外购入库单两份、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销仓库产品(材料)入库单二十二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31126元属实,应及时支付,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科威天使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31126元;二、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科威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4700元。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7元,减半收取4068元,由被告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年红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庆书记员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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