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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如何提高在地方工作的站位

 天台清茶 2019-12-04

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县司法局职能在乡镇的延伸,受县司法局、当地党委政府双重领导,是司法行政工作关口前移,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加强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但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上的工作不受重视的现象仍然存在,司法所的地位并不高。如何提高基层司法所在地方工作的站位,下面是笔者一点不成熟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有利于提升司法所工作站位的优势因素

(一)法律服务机关优势

司法所是设立在乡镇的一个法律服务工作机关,多年来,司法所通过“法律八进”、“送法进村入户”、法律咨询、“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等活动,在群众中广泛开展普法、释法、用法活动,群众在涉法涉诉事项上的迷惑少了,群众之间利益争端在司法所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后得到妥善解决,村民参与村务建设更民主了,司法所已经在群众中确立了法律权威机关的威望,深受群众信任,取得了群众工作基础,也受到了乡镇机关的肯定和好评。

(二)便民快捷的法律服务优势

司法所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活动中不设门坎,随到随答,随问随答,随时都能获得法律帮助,又通过“法律援助(服务)直通”服务活动,进一步将工作平台前移,从办公室到田边地角,在哪里都能为群众第一时间提供便民快捷的法律服务,是群众的贴心人。

(三)法制宣传窗口的优势

司法所通过建立健全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网络和机制,开展争创“民主法治示范村”,组织“法律八进”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增强了公民的法治意识、防范意识,是一个事前防范、事后协作、全程参与的法制宣传窗口,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犯罪中的作用较为突出,是加强和完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情、理、法相结合的柔性工作优势

司法所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在预防和处理民间纠纷、信访事项中贴近群众,工作方法区别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强制、裁定的“钢”,更多的是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柔”,工作方法容易让群众接受,是纠纷各方当事人、信访人对政府对立情绪的缓冲地带,往往能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信访人在情、理、法结合中寻找到新的解决渠道和出路,是强制、打击、裁定以外工作手段的重要补充。

二、影响司法所提升工作站位的负面因素

(一)务虚工作成效不直观,不易引起关注。

司法所有九大业务职能,业务独立性强,多数与乡镇中心工作没有直接联系,比如普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等;只有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一些工作在乡镇中心工作范围,由此可见,司法所与乡镇虽有工作联系,但是联系并不紧密,在乡镇工作中占的比重不大。特别是司法所的工作成效不仅仅是看开展普法、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实务工作的“数量”,还要看在提高干部、群众法制思维、提高全民依法办事水平、改善当地软环境等方面取得的社会效果,这些效果是“虚”的,在现实中看不到摸不着,工作成效不直观,司法所常常会给人们留下“光打雷,不下雨”、“热热闹闹,不见成效,轰轰烈烈,走走过场”的不好印象,吸引不了大家的眼球,所以司法所一般不易得到领导或群众关注。

(二)司法所缺乏国家强制执行力的保障,乡镇对司法所的依赖程度不高。

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法庭是乡镇政法体系的组成单位,“两所一庭”三者彼此独立,相互协作,本因在地位上平等,然而,公安派出所、法庭开展工作有国家强制为保障,行为或决定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当事人必须遵守或执行,而司法所除了社区矫正外,其他职能没有强制执行力,较之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缺乏国家强制执行力的保障,先天就底气不足,没有二者的震慑力、权威性,乡镇对司法所的依赖程度比不上二者。

(三)乡镇领导对司法所存在一定的看法。

一些乡镇领导对司法所工作的看法就是平常开展几场法制宣传活动“作秀”,对司法所独立于乡镇完成的业务工作并不关注,不关心司法所工作是否得到正常开展。“双重领导”模式下,一些乡镇领导常常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当着勤杂工,随意安排做其他的工作,导致司法所既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又要完成繁多的乡镇工作任务。同时,乡镇对司法所参与乡镇工作的需求是“软”需求,人民调解、普法等工作可以安排给乡镇所属部门人员来做,形成了司法所在乡镇如同“抹布”,需要时就安排参加乡镇工作,不需要时就被丢在一边的局面,加上司法所的主管部门是县司法局,人事关系、财务关系、考评嘉奖均不在乡镇,更难以获得乡镇提拔任用机会。

三、司法所应如何摆脱负面因素的制约发扬优势因素提升工作站位

(一)加强自我宣传,扩大司法所业务的知晓率

一是积极利用信息平台、网络平台、媒体平台等手段多方对外要积极宣传自身的业务范围,让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司法行政工作,哪些工作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司法所能为政府、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提供什么服务,让大家了解司法所,遇到困难或工作问题时需要司法所。

二是广泛宣传司法所工作开展情况,让领导和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所阶段性工作情况,做了什么哪些事,为哪些群众解决了哪些困难和问题,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司法所带来的实惠。

(二)实事办实,切实给予群众帮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涉法涉诉事件增多,在生活中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增加。司法所作为设立在乡镇的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多为人民群众解释、解答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困惑,在群众婚姻家庭纠纷、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事件中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为群众把实事办实,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感受到排忧解难中在司法所获得的帮助,扩大司法所在群众中的影响。

(三)发挥司法所在乡镇中工作阵地的突出作用

一是运用法律手段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乡镇的经济建设布局和整体前进步伐,因此,在司法所与乡镇工作联系中,应把协助乡镇化解矛盾纠纷放在首要的位置看待,切实将群众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运用法律手段给予解决,不能依靠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处理,不让群众引发的矛盾纠纷影响到乡镇中心工作,为推进乡镇整体建设工作扫平障碍,成为乡镇全面建设的贤内助。

二是大力普法,巩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成果。大力普法,提升群众的法律素养,形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促使群众在生活中有法律需求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司法所。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委会建立健全“四个民主、两个公开”制度,完善村规民约等自治章程,通过“菜单式”普法及日常普法工作解决群众法律困惑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村委会建立正规有序的工作环境发挥积极作用,为乡镇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作出突出贡献。

三是积极谏言献策,协助乡镇领导建立健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工作机制,将法治理念贯彻到乡镇工作的各个环节,改善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环境,让乡镇领导确实感觉到司法所在乡镇建设中的作用、意义和重要性。

四、提升司法所工作站位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需求

(一)解决人员编制数量需求

目前,司法所人员编制数量为1-2人,司法所的工作职责却有相对独立的九大项,配备的人员数量根本就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只能部分做好司法所的工作内容,全面落实各项职能根本就做不到。

(二)工作内容法律保障需求

司法所具有职能优势的法律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不是以法律的形式,而是以部门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其工作内容法律保障不足。在实践中,司法所的工作目前只有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工作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强制力,工作措施就没有相应的经费和部门来配合实施,如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的就业安置、就业培训等等。

在多年的实践中,司法所以“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群众百姓解愁”的大局意识,贴近基层生活,服务千家万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乡镇的工作站位与县司法局对我们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与基层社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有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发扬优势、克服困难,将工作完成得更好。

来源:剑河县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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