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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证据规则

 ShelleyHuang 2019-12-09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在劳动争议处理中,除了一般的证据规则,还有一些特殊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规则

所谓举证责任,通俗点说就是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如果这一方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一般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劳动争议又有自己的特殊举证规则: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条将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证据的举证责任直接分配给了用人单位。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条基于劳动关系的特点,对于上述事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条规定,对于加班费主张,劳动者负有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但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该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比如考勤表、加班审批表等),那么举证责任则转移到用人单位。

二、证据收集规则

对用人单位而言,最好的证据收集就是日常规范化管理,各种文书、制度、材料尽量采用书面或能长久保存的形式,该让职工签字的就让职工签字。比如,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子,单位以职工提供的诊断证明是假的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当庭审中单位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作为证据时,职工突然否认:“不对,这不是我当初提交的诊断证明。”这就让单位很被动了,当初为什么不让职工在提交的材料上面签上字呢?

对劳动者而言,搜集证据就是比较麻烦的事儿了,需要有心,有时候还需要一定的技巧。这里简单提示一下,劳动者都可以保存哪些证据: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如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到社保部门打印自己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人证言需注意三点:一是诉讼时一般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二是证人也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三是证人不能有利害关系。

7.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8.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

9.录音、录像、照片。有些劳动者可能什么书面证据都搜集不到,如果这样,就需要劳动者去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

10.网络信息。现在很多企业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网络上进行,比如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劳动者与相关人员在聊天工具上的即时聊天信息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这类证据有些难点,需要能证明聊天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另外,网页或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前需要先公证。

11.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劳动者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证据,那么只有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尝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

许多劳动者抱怨,收集证据太困难,甚至因此对打官司望而却步。其实大可不必,要相信,你在这个单位只要工作过,必然会留下一定的痕迹,不是收集不到,只是你没有用心和尽力。实在没有证据也不要就此放弃,别忘了当事人陈述本身也是证据的一种,万一对方当事人认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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