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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建筑企业这件事不要忘了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19-12-13

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是建安企业普遍的现实情况。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财税〔2017〕90号第一条对上述政策做了些许放松,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

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购进业务,只要是专用于本项目的,进项税额全不能抵;本项目不能抵扣,也不能挪作其他项目抵扣。

一般计税项目发生的购进业务,只要是用于本项目的,进项税额全部能抵

公司总部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全部能抵

建筑企业的公司总部为了发挥管理职能,不可避免的还会发生一些其他费用,如水电费、办公费、修理费、差旅费、技术服务费、招投标费等,这些费用很多都可以取得专票,但是很难与工程项目相对应,会计核算也无法计入项目成本,通常计入公司总部的期间费用,对于这些无法准确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应如何进行抵扣呢?

对于这个问题,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九条给出了答案: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也就是说,对于此类费用可以抵扣,但不能全部抵扣,须按照不同计税方法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劈,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对应占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问题是,在什么时候转出?

根据增值税按月缴纳的特点,理应按月进行转出,但如此操作,极有可能出现「多转出」的情况。

例:2019年1月,某建筑公司发生不可划分用途的期间费用12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9万元,一般计税销售额100万元,简易计税销售额900万元,1月应转出金额9×(900÷1000)=8.1万元。

2019年2月,发生不可划分用途的期间费用12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9万元,一般计税销售额900万元,简易计税销售额100万元,2月应转出金额9×(10÷100)=0.9万元。

可见,由于不可划分用途费用的发生金额与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完全匹配,就有可能出现某月转出较多,某月转出较少的情形,而进项税额一旦「多转出」,是无法在后续期间转入的。转出的期间越短,对纳税人越不利,转出的期间越长,对纳税人越有利。

政策制定者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给出了解决方案:「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只关心最终结果,只要按照年度数据计算,建安企业未多抵扣进项税额,均属合规情形。据此提出昂两个方案供广大建安企业参考:

方案一,2019年1月至12月,公司总部所有进项全部按时勾选认证,2020年1月申报期,按照年度数据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方案二,2019年1月至12月,公司总部所有进项全不勾选,2020年1月申报期全部勾选认证,同时按照年度数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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