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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上夜班的时间应全部算作工作时间吗?

 莲花学习园地 2019-12-18

作者:蒋峰

保安员上夜班的时间究竟在多大程度能算作工作时间?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以一则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为基础,对它提出观点。

一、本案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张某庆

2、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仓库

二、劳动者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

1、撤销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76-2号仲裁裁决书;

2、要求复岗回被告处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3、支付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违法开除原告在家待岗期间最低工资36000元;

4、支付拖欠2010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60715元;

5、支付拖欠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19549元

6、支付拖欠2010年7月至2016年8月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7480元;

7、支付拖欠2016年6月工资920元;

8、支付2016、2017年度防暑降温费1124.8元;

9、支付2016、2017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暖补贴1040元;

10、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劳动者的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即判令:

1、张某庆要求复岗回第五仓库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2、支付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违法开除张某庆在家待岗期间最低工资36000元;

3、支付拖欠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19549元;

4、支付拖欠2010年7月至2016年8月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7480元;

5、支付2016年、2017年冬季采暖补贴和集中供热补贴1040元;

6、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第五仓库承担。

四、第五仓库的上诉请求

1、撤销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76-2号仲裁裁决书,判决第五仓库不向张某庆支付工资差额以及防暑降温费48604.8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基本事实

1、张某庆曾于2017年9月26日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向天津市某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第五仓库提出劳动争议之诉,要求复岗回被告天津市某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处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等。该院作出(2017)津0103民初某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庆的全部诉讼请求。

2、张某庆1979年7月19日入职第五仓库,2005年7月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自2005年8月1日开始。2007年,双方签订退养协议。2010年初,第五仓库安排张某庆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太湖路交口某小区32-1-1处从事保安工作至2016年8月。

4、张某庆于2018年1月26日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第五仓库支付工资差额、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贴,该委员会作出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76-2号仲裁裁决,裁决第五仓库支付张某庆2010年7月至2014年6月工作期间和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工资差额47480.02元,2016年和2017年防暑降温费1124.8元。张某庆、第五仓库均不服裁决,故成讼。

5、外人天津市某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张某庆不是我天津市某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员工,其为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仓库(以下简称“五库”)员工。张某庆由五库安排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太湖路交口尚城小区32-1-1处从事门卫工作,其工资由五库实际进行支付。因我公司与五库相关部门均在尚城小区32-1-1办公,故曾存在协助五库或受五库委托向张某庆发放工资的部分情况”。

6、张某庆撤回了要求第五仓库支付拖欠2016年6月工资920元的诉讼请求。

7、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张某庆主张其工作时间是上24休48,第五仓库抗辩,24小时不是都在上班,实际就是白天开门,晚上关门,门卫室也有床,晚上也不用去夜巡都可以休息。仲裁裁决书中记载:“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表示:申请人在某小区32-1-1处从事门卫工作期间,所谓上24小时休48小时,上9点下翌日9点,但其实际在24小时中仅白天8小时(9点至17点)是正常工作时间。因单位一天办公经营时间结束后,另外16小时其仅为值班,夜间可在值班室睡觉,这16小时不能被认定为劳动时间,仅为值班时间”。

六、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一、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仓库给付张某庆自2010年6月10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60715元;

二、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仓库给付张某庆2016、2017年度防暑降温费1124.8元;三、驳回张某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仓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张某负担10元,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仓库负担1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本案争议焦点:劳动者上夜班的时间能否全部当作工作时间?

八、评析

1、值班与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具体依据为:

第一条规定:《劳动法》第 4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 资报酬……”

第二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5 条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 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第三条规定:《关于〈劳动 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 号)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 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本条中的‘延长工作时 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本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 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

根据以上三条,“加班”应当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 即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职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同时,据此来看,加班是劳 动者工作的延续,即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值班则不同,它是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安排本单位 有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的非本职工作的活动,不具备工作内 容的连续性。值班时间内只有值班费。

2 、根据本案结合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实际上原告与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这个张某庆上夜班的时间是否能当作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时间是上24小时休48小时,具体来说上9点下翌日9点。17点至第二天的9点这个16个小时,算作是夜班。用人单位认为:24小时不是都在上班,实际就是白天开门,晚上关门,门卫室也有床,晚上也不用去夜巡都可以休息。用人单位认为夜班的16个小时应当算作值班时间。据事实分析,这个劳动者从事的是保安员岗位。工作岗位的内容是对进入单位的人员进行检查、登记。还有其他保平安方面的工作。下午17点至第二天9点这段时间内,劳动者要继续留在工作岗位、继续为单位服务。因为工作,他本身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他本身的休息权利也受到了影响。上夜班的这段时间内,工作量要比白班小。从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衡量,这个夜班时间既不能当作值班时间,也不能全部当作工作时间。要把这个16个小时间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工作时间。这个折算比例可以考虑多种因素。

第二个方面:根据两个省的高级法院对保安员上夜班时间如何确定为工作时间的意见来分析:

第一个审理意见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第8条: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审判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就该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应注意审批的有效期和审批人数);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

第二个审理意见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的第十条

(十)全天二十四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

综合以上两条意见,结合本案来具体分析。本案中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床,也允许劳动者在夜班时睡觉。因此要合理扣除可以睡眠的时间。

第三个方面:张某庆和第五仓库均提出撤销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76-2号仲裁裁决书的请求,该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诉讼请求的范围,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第四个方面:关于张某庆要求复岗回被告处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第五仓库称张某庆可以复岗,但不是原工作岗位,经询,张某庆称如不能回到原工作岗位,其不同意复岗,故对于张某庆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第五个方面:关于张某庆主张支付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原告在家待岗期间最低工资36000元,第五仓库发放工资至2016年8月,之后,2016年9月开始又开始执行退养协议,每月工资按照退养协议执行,根据双方签订的退养协议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我们要正确认识工作时间,正确认识加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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