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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新闻

 阿胜263 2016-11-11

一词之差 15年30万元加班费成泡影

2016-11-11 中工网《劳动午报》12评

从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又到申请北京市高级法院再审被裁定驳回,经过一年半时间走完所有司法程序后,齐曾达索赔15年30万元加班费的希望彻底破灭了。看着手里一份份裁决书、判决书,他叹了口气:“申请仲裁时我把岗位写成了值班,结果明明超时工作了却一路输下来,没得到分文加班费。”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杨雪峰认为,齐曾达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他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这也是很多劳动者索赔加班费失利的缘故。

超时工作15年 员工索赔30万元加班费

1998年7月,24岁的齐曾达入职到砽加金属设备厂做了一名电工。第二年5月,在一次安全生产检修中,他从高处摔下受伤,造成双脚踝关节和胫骨等多处骨折、关节面受损。经过手术治疗和休养,虽然病愈了,但考虑到他的身体已不适合经常爬高的电工岗位,厂领导经过研究,决定把他调去专上夜班。

所谓专上夜班,就是在工厂下班后至第二天早晨上班前,在厂区内的一间办公室里值守,预防突发情况的发生。因该岗位上班时间为工作日的每天下午6点至第二天早晨8点,逢双休日要连续上24小时,工作时间比较长,所以厂里安排了两个人轮班值守,但具体到这个岗位叫什么名称,谁也不清楚。

调到新岗位后工资不少拿,工作相对轻松一些,齐曾达就同意了,于2000年3月开始专值夜班,一干就是15年。

2015年4月,与齐曾达轮班的同事小于辞职了。临走前,对方跟他抱怨:“您别觉得咱这活儿歇得时间长,但上班的时间也长。人家车间晚下班都给加班费,可咱俩超时工作、节假日来上班多给过一分钱吗?加班费可都是成倍拿的,我来的时间短还好点,您干了十几年得亏多少啊!”

听对方这么一说,齐曾达算了起来:“工作日期间是上一个夜班休一个夜班,每个夜班要工作14小时,遇双休日要连上24小时。以一个月30天来计算,我每月要工作250小时。”

小于掰着手指对他说:“同样是30天一个月,车间职工按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他们最多上176小时的班,再多上就得给加班费。您算算,十几年您比他们多干那么多,得少拿几十万加班工资吧?”

齐曾达想了想,点点头:“嗯,太亏了!”

几天后,齐曾达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支付2000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延时加班、节假日加班费共计30万元。

仲裁请求未获支持

继续诉讼维权

“因为加班费的事,齐师傅不仅找过财务科、人事科,还找过厂领导。厂里对此事很重视,曾专门研究过这个问题。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我们答复他单位已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并不拖欠他加班费,没想到他突然申请劳动仲裁把单位给告了。”仲裁庭审时,砽加金属设备厂人事科赵科长说。

赵科长介绍:“齐师傅15年前受伤后,厂里为了照顾把他安排到值班室工作,其岗位是值班员。虽然他是上夜班,但值班室里有床和空调,还有厂里发放的被褥、枕头,所以值班人员上班时是可以睡觉的。我们每月发放给齐师傅的工资就是值班费,其中已经包括了延时、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工作的工资,且已全额支付,因而单位不同意他的仲裁请求。”

齐曾达拿出几张考勤卡:“这是我的打卡记录。厂里规定我的上班时间是晚6点至第二天早晨8点,但这考勤卡上显示我每次都是提前半小时到岗,而下班时一般8点半才走,这可是你们人事科发的打卡机打出来的。”

赵科长拿过卡片看了看,冲齐曾达说:“齐师傅,您这考勤卡没问题。我们也知道您一直是早来晚走,对工作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但说到加班费,厂里确实不能给。”说着,他拿出几张照片递给仲裁员:“这是我们来之前特意去值班室拍的。”

照片上显示值班室屋内有一张单人床,床上有已卷好的被褥;墙角立着一台柜式空调;玻璃窗户上挂着一条看上去很厚的窗帘;门外墙上钉着一个标有“值班室”三个字的标牌。

齐曾达看过照片后,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上班时累了是可以休息,但不能睡觉,因为要经常出去巡逻。”

赵科长不同意他的说法:“我来厂里工作比齐师傅晚些,十几年前什么样我不知道,但现在肯定是不用巡逻的,因为无论是车间内外,还是厂区的其他地方,单位已安置了摄像头,而且是无死角、全覆盖的,每天24小时由中控室保安员看守。如果真要巡逻,也应该由厂里的保安负责。”

仲裁委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均认可齐曾达每次上夜班从事的是值班工作,累了可以在值班室休息,且他上夜班是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以外、其他员工下班以后,其工作性质与加班不同。因砽加金属设备厂已按月支付了工资,所以齐曾达主张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一审二审连续败诉

申请再审又被驳回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每个月上班都在250小时以上,比车间工人至少超时工作70多个小时,我的工作是厂里安排的,且执行标准工时制,所以不给加班费不符合法律规定。”齐曾达对仲裁裁决不服,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15年的加班费30万元。

吸取仲裁被驳的教训,齐曾达这次在起诉状上的“工作岗位”写的是巡守员。法院庭审时,法官问齐曾达:“你在劳动仲裁阶段说自己是值班,现在怎么又改了?”他答道:“我是第一次打官司,什么都不懂,写仲裁申请书时不了解自己工作的性质该怎么填 ,问了左右填表的人才那样写的。现在发现写错了,我的岗位其实是巡守员,即巡逻守护工厂的财产,而不是值班员,所以改过来了。”

但赵科长不这么认为:“厂里根本没有巡守员这个岗位,而且平常在路上遇到,你跟别人也说是去值班。”齐曾达不以为然:“那只是一种称呼而已,但工作性质确实是巡守。”

“可你在仲裁庭上也说自己的工作是值班啊?”面对赵科长的问话,齐曾达表示:“有值班的一方面,但更多的是巡守。”

赵科长提交了一份加盖公章的《值班人员职责》作为证据:“其中第9条规定,值班人员领取被褥和枕头后,要保持其干净,定期清洗晾晒。”然后又拿出一份出库单说:“这是齐师傅于2014年1月领取被褥时签字的单据,这可以证明他在上班时可以睡觉。”

齐曾达反复看了看,认可出库单上的签字是他写的,但不认可两项证据的证明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曾达在仲裁阶段自述其工作性质为值班,现又称非值班而是巡守员,其更改理由欠妥,难以采信。结合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齐曾达工作性质应属值班,判决驳回了他的诉求。

随后,齐曾达上诉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他又到市高法申请再审,结果被裁定驳回。

索赔加班费

证据是关键

在本案所涉及的4场官司中,用人单位皆有律师助阵,而齐曾达在仲裁、法院一审两个重要阶段均是单枪匹马应对,虽然在二审、申请再审时他申请了工会法援,而工会又派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代理,却因证据不足最终无力回天。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杨雪峰,他告诉记者,齐曾达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证据不足,二是认识不清。

首先,在仲裁阶段,齐曾达只提交了考勤卡作为证据,一审时增加了工厂出入证、医疗证、值班表、劳动合同等。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但不是提交的证据材料多就能赢,而是要有能证明其主张的有效证据才行。齐曾达的这些证据既不能证明其从事的岗位是巡守员而非值班员,也不能证明他加班了而单位未支付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其诉求一再被驳回。

其次,齐曾达对加班与值班的认识不清。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的情况;值班是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的需要,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处理突发事件,其工作性质与加班不同。在本案中,齐曾达上夜班正是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以外及其他员工下班以后,且工作期间具备可以适当休息的场所,所以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齐曾达的工作性质应属值班。因单位已按月支付其工资,所以齐曾达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诉求未得到法律支持。(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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