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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6 月,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基于历史经验计算,并根据历史数据收集期间的经济状况、当前的经济状况与公司所认为的预计存续期内的经济状况三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同时,公司根据迁徙率模型计算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应收账款余额需计提的坏账准备,并与按账龄分析法下计算应收账款需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比较。采用迁徙率模型计算的坏账准备金额要低于按账龄分析法下计算的坏账准备金额。因此,公司选择账龄分析法下计提的比例作为预期信用损失率,会计估计更加谨慎。 综上所述,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与账龄分析法下的比例一致,未做调整,相应会计估计更加谨慎,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
版主好! A公司应收账款仅一年以内和1-2年有数据,且1-2年的金额很少,其余账龄段均为零。按照原准则,一年以内按照5%、1-2年按照10%计提坏账准备。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公司按照各账龄段上年期末余额向一年各账龄段迁徙率,并按照各年平均迁徙率估计(账龄余额)历史损失率,据此方法,估计的历史损失率非常低(0.25%)。 基于估计的历史损失率、考虑当前经济状况、经前瞻性信息调整后,公司预期损失率仍较低,约为0.3%,远远低于按照账龄的计提比例5%。 请问版主: 1、如可以使用0.3%作为预期损失率,2019年坏账准备余额将远远低于2018年末的坏账准备余额,这部分差异是否需要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 2、因0.3%远远低于5%,如不使用0.3%作为预期损失率,公司是否可将预期损失率认定为不低于账龄计提比例的5%呢? 如果今年执行新准则,但是预期信用损失的减值比原来账龄的低,是否应该还用账龄法? 理论上不应出现这一情况。因为以前是已发生损失模型,新准则下是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因此原模型下坏账损失的确认应当较新模型下较少和较晚。 在实务中,不应因为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减值规定导致信用减值准备较原准则下的坏账准备减少。理论上,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的是“预期信用损失”(ECL)模型,与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针对同样的金融资产、在同一时点上,应确认更多金额(至少不会比原准则下少)的坏账准备。在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会计实务中,由于证监会的严格监管,多数上市公司在原准则下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已经较高,一般“1年以下5%”已成为“标配”,通常认为计提已较为充分,且多数情况下各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均高于坏账核销金额。但是,我们仍建议上市公司在新准则下适当提高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不低于原同档账龄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确保与原准则衔接处理的逻辑合理性。 请教陈版主及各位老师: 现有一A股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需要由旧准则下的“实际损失法”修改为新准则下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公司拟以应收账款预计存续期的历史违约损失率为基础,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 公司的客户大多为世界500强企业,客户的偿债能力很强,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历史上未发生过坏账情况,期末应收账款基本在信用期内,账龄基本在1年以内,按照账龄迁徙率法计算则历史坏账损失率几乎为0。而公司原来1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比例为3%,与现准则下测算的历史坏账损失率存在很大差异。根据准则变化的情况,与原准则的实际损失法相比,公司坏账计提金额原则上不应小于原准则下的坏账准备金额。 现在的疑问是,公司拟以应收账款预计存续期的历史违约损失率为基础,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为了实现新旧会计准则的过渡,不出现大额坏账准备转回情况(该类差异因为前期差错),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前瞻性调整将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调整,调整的结果是与原来3%的坏账计提比例相差不大(这种调整是没有依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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