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这个名字大家应该不会陌生,之前规定: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这个规定让大家的感受是生意往来还要看对方的人品了,一不小心跟一个走逃失联或者经营异常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货物、劳务等购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是没办法抵扣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归纳一下就是,之前的老规定是谁收到“异常扣税凭证”谁倒霉。 但是,从2020年2月1日起,你如果一不小心收到一张“异常扣税凭证”,不单是该凭证税款不得抵扣,满足条件的话,你自己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成为“异常扣税凭证”,增值税本来就是链条税,从此,其中一个链条出现问题,有可能导致其后的环节都出问题的连锁反应,看来一场的热带风暴正在蓄积能量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简单点说就是,满足这两个条件后,你收到异常凭证并申报抵扣,尽管你正常经营、未走逃失联,但你自己开出的专用发票也已经成为了异常凭证。 税总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原因很简单,第一,金税系统的大数据功能已经非常完备了,具备了对单一纳税人全面监管及增值税上下游全部环节全面监管的能力;第二,五万元指标没有多大价值,随便一张发票税额就可以轻松达到。第三,70%指标是累计指标,不是当期指标,给大多数纳税人还是留了余地。其考量的方向主要是如果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大部分是来源于异常凭证,那么你自己多半也是存在问题的。如果采用的是异常凭证占所属税期比例指标的话,那可能就是世界末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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