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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想改成女儿的名字,应该怎么办理?

 爱好收藏图书馆 2020-01-09

您好!想把房产证过户给女儿,可分为“继承”、“买卖”和“赠与”三种方式。其中,

  • 如果是想在自己身后过户的、或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的,就建议选择“继承”方式;

  • 如果是想在过户过程中附上条件的,或房产数量多、面积大、房龄短的话,就建议选择“赠与”方式。

  • 如果没有特殊过户要求,或房产数量少、面积小、房龄长的话,就建议选择“买卖”方式。

这边需要强调的是,在考虑何种过户方式时,一定要从“经济”和“风险”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衡量,而不能单单从“经济”角度考虑。

第一,继承方式

首先定义一下,继承过户发生的时间是在房主身后,主要操作人是题主女儿,对继承人不受购房资格和限购条件限制。继承过户有以下几个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1、为了保证题主身后房子可以由女儿一个人顺利继承过户,题主生前一定要订立遗嘱,在遗嘱中指定房子由儿女全部继承。当然如果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两人一人拥有一半的产权,就需要夫妻双方都订立遗嘱,指定将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给到女儿,这样才能保证将一整套都给女儿。

2、如果想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必须加上“由女儿个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字样,这样未来女儿继承下来就属于其个人财产了。

3、建议题主名下如果只有这一套房,一定不要在生前就过户给女儿。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度,一旦登记女儿的名字,就属于女儿的财产了。如果题主未来养老、医疗需要资产的话,就一定需要征得女儿同意,并且由女儿配合。这种方式对晚年生活保障性不强。所以不建议采用生前过户的方式。

第二,赠与方式

赠与方式的实际过户登记时间可以发生在生前或身后,但必须在题主生前完成实际赠与的动作,否则赠与无效。对受赠人有购房资格和限购条件限制。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赠与的完成标志就相当重要。以下情况标志着赠与完成:

  • 赠与方生前直接完成过户。

  • 赠与方在生前完成赠与公证,受赠方可以选择凭公证过的赠与协议,办理过户

  • 赠与方在生前与受赠方签订赠与协议,协议不用公证,但必须完成“实质赠与动作”(包括将房产证、钥匙交给受赠方,并且受赠方已居住)。这种情况,受赠方可以在与赠方身后完成过户手续也是可以的。

除了以上情况,其他情况赠与均无效。

2、赠与的注意事项:

1)如果想要达成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可以把赠与条件附在赠与合同中,如果女儿没有履行正与条件,那么即使房产过户了,也是可以追回的。同时,即使不在赠与合同中约定条件,《合同法》也规定了一些赠与撤销条件:

《合同法》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以说赠与可以很好的保证赠与人的权益。

2)如果想要将赠与的房产作为女儿的个人财产的话,那么“赠与”可以做到这一目的。只要将赠与给女儿个人在合同中体现即可。

3)赠与和一般的买卖在操作流程上没有明确的区别,只是需要在过户前签署《赠与合同》,至于赠与合同是否需要公证,需要看需求。赠与的费用:

  • 契税:由受赠房支付。按照政府指导价格的3%收取

  • 印花税:由赠与方、受赠方各自支付,按照政府指导价格的0.5‰,合计为1‰。

  • 公证费:如果要做赠与公证的话,由公证处收取,费用参考当地公证处的公示;约200-500元不等。

  • 以上所说,均指受赠人为直系亲属。如果是非直系亲属,需要缴纳增值税(计税方式同买卖)、个人所得税(受赠方支付,20%)。

第三,买卖方式

买卖这种方式对买方受购房资格和限购政策限制,而且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在女儿婚姻存续期间过户的,没有其他后续的说明,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涉及的税费包括:

1、契税:

  • 若买方之前无房、且本次交易的房屋面积≤90㎡的,按照交易金额的1%征收。

  • 若买方之前无房、且本次交易的房屋面积>90㎡且≤140㎡的,按照交易金额的1.5%征收;

  • 如果买方之前有房,按交易金额的3%征收。

2、个税:

  • 如果房子“满五唯一”,不需要缴纳;

  • 如果房子“满五不唯一”,则缴纳交易金额的1%、或者当初买价与现在卖价差额20%的个税(取高)。

3、增值税:

  • 如果交易房屋房龄满2年,则不需要缴纳

  • 如果交易房屋房龄不满2年,则还需缴纳平均5.6%的增值税。

所以说从经济角度来说,通常买卖是最便宜的过户方式,但是对于卖方的权益来说,并没有很好的保护机制。所以需要根据各家情况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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