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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监事会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知道多少?上海二中院案例告诉你答案【金融裁判规则253】

 h劳 2020-01-14

一、本案例又是一起非常有意思的因公司控制争夺战引发的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亮点在于:各占50%股权的两股东,将公司控制争夺的战火延伸到了职工代表监事席位的争夺了。

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设立及监事人选问题,本案例提出清晰的裁判规则,金讼圈为此归纳了裁判要旨,梳理了裁判逻辑链,欢迎参阅,也许会有启发。

三、诉为非诉,以讼止讼。监事会及监事,公司治理设计与安排重要部分,也是股权投融资协议重要议题,本案正是揭示此类法律风险。如何预防预防此类法律风险?如何合理安排监事或监事会?欢迎参阅金讼圈提示部分,也许你会有新的发现啰!

案  例  索  引

2017/3/10

(2017)沪02民终89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 判 要 旨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资格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前提,而职工代表资格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否则无效。

裁 判 逻 辑 链



一、《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长翔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大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职工代表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公司法》未明确担任职工代表的条件,宜通过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解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四、《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监事会应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说明职工代表资格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前提,本案中魏仁礼并非职工代表,因此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

五、《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亦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该比例系《公司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魏仁礼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另外两名监事系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为零,违反前款规定系争股东会决议中任命魏仁礼为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条款无效。

六、因魏仁礼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至无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程序合法、及与会职工均是否表决资格,均无法改变监事会中无职工代表的事实,亦无法补正系争股东会决议相关条款的效力,即便已经办理工商备案,亦以应属无效。


案件基本情况




诉 讼 主 体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江阳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魏仁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魏满鸿、徐根福、孔凌志




案 件 由 来

上诉人上海江阳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公司)、魏仁礼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翔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翔公司)及第三人魏满鸿、徐根福、孔凌志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关 键 案 情

2010年8月,长翔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江阳公司为唯一股东,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魏仁礼担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魏满鸿为第一届监事。

2014年2月,长翔公司被登记为长翔公司股东,与江阳公司各占50%股权。魏仁礼不要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改由翁菱穗担任,翁菱穗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4月30日,长翔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一份股东会决议(即系争股东会决议),决议记载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日期为2014年4月。决议第一项:公司设董事会,聘请翁菱穗、龚平、徐凯、董木金、林海军、翁新超、卢来森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选举翁菱穗为董事长,龚平为副董事长,免去翁菱穗执行董事职务;第二项:设立公司监事会,聘请徐根福、孔凌志为股东代表监事,免去“魏满泓”监事职务,另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魏仁礼担任;第三项: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七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等等。

长翔公司工商备案了一份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该决议主要内容为:长翔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4年4月30日召开,应到职工代表5人,实到5人,会议由魏仁礼主持;会议选举魏仁礼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同意5人,占职工代表总数100%;与会职工签名落款处未见魏仁礼签名,有“朱建庭”、“范燕”、“杨吉华”、“凌诚鑫”、“张燕”五人签名。

2014年5月起至同年12月,长翔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职工只有案外人孟某某、吴某。




一 审 诉 请

一、确认长翔公司于2014年4月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监事会组成的决议条款无效;

二、长翔公司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监事会成员备案登记。


争 议 焦 点

魏仁礼是否具备职工代表监事资格?



法 院 观 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魏仁礼是否具备职工代表监事资格。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必要条件,魏仁礼并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理由如下:

第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职工代表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公司法》未明确担任职工代表的条件,宜通过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解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本案中魏仁礼于系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不再担任长翔公司执行董事,且未在长翔公司领取薪水,即与长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魏仁礼不具备作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二,职工代表监事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从职工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监事会应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说明职工代表资格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前提,本案中魏仁礼并非职工代表,因此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另,《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亦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该比例系《公司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魏仁礼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另外两名监事系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为零,违反前款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系争股东会决议中任命魏仁礼为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条款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二上诉人认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程序合法、与会职工均有表决资格一节,因魏仁礼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无论与会职工是否具有表决资格,均无法改变监事会中无职工代表的事实,亦无法补正系争股东会决议相关条款的效力,故对于二上诉人的前述主张,本院不再处理。




裁 判 结 果

一审判决:

一、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二项(即设立公司监事会,聘请徐根福、孔凌志为股东代表监事,免去魏满鸿的监事职务,另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魏仁礼担任)无效;

二、对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人 员

审   判   长 张晓菁

审   判   员 李非易

代理审判员 王 曦

书   记   员 柳 洋


金讼圈提示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监事会及监事是公司治理设计与安排重要部分,也是股权投融资协议重要议题,本案正是揭示此类法律风险。如何预防预防此类法律风险?如何合理安排监事或监事会?

一、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等规定,公司章程可对监事会总的职工代表比例及任选作出适度合理安排,因此股权投融资协议可对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会的设计安排不要忽视。

二、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及第五十六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如果不想让职工参与监事活动,或不想把事情搞得很复杂,或者就是想一方控制监事权利,不妨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某一方股东委派”,这样似乎可彻底避免了本案例的类似法律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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