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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中质证的重点与技巧(二)

 昵称15221501 2020-01-22

四、质证的注意事项

(一)质证时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大小、强弱发表意见:

1、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如果认为证据虽有证明力,但存在证明力较小的问题,说明理由);

2、对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说明理由)。

3、对合法性有异议,请求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说明证据形式、取证的主体或取证的方法等方面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

4、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请求不予采信,理由如下(说明理由)。

(二)各类证据质证要点:

1、对“当事人陈述”质证的要点

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

(1)真实性:一是根据生活常识判断其陈述是否违反常识;二是其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或有矛盾;三是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或有矛盾。

若以上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当事人陈述的主体、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一般不提出异议。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其陈述是不是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其陈述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

2.对“书证”质证的要点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1)真实性:一是认真检查是否为书证的原件(注意不可将高度逼真的复制品辨认为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判断是否属于《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二是认真分析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背生活常识或逻辑规律(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三是研究案件是否存在数个书证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问题,如果存在,应当据此分析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其中某个书证否定对质证方不利的其他证据。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须属于非“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三是从形式来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代书遗嘱是否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举证方提出的证据是不是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举证方提出的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

3、对“物证”质证的要点。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具有稳定性。

(1)真实性:一是认真检查是否为物证的原物(注意不可将高度逼真的复制品或其他物品辨认为案涉原物),不能提交原物的,判断是否属于《民诉法解释》第111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二是研究案件是否存在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或矛盾的问题,如果存在,应当据此分析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其中某个证据否定对质证方不利的物证。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两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如物证的制作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等等);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须属于非“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三是从形式来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可以发表“对该组物证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物证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举证方提出的证据是不理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举证方提出的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重点是查看物证的外在表征及所附的标牌、说明书等文件中记载的内容,逐项核实其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4、对“视听资料”质证的要点

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音像资料,是指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设备的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

(1)真实性:一是审查确认视听资料是否是原件或原物,是否存在剪辑或PS;二是审查内容是否真实,包括与有关证据是否不一致或有矛盾;三是审查是在交易进程中形成,还是在争议发生后形成。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是否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三是从形式来看,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视听资料是不是使举证方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视听资料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重点是查看视听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5、对“电子数据”质证的要点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1)真实性:一是确认电子数据本身是否真实,能否核对;二是确认是否被一方当事人修改;三是确认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其他证据一致或有矛盾。

若以上涉及真实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真实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真实性。

(2)合法性:一是从形成证据的主体来看,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从来源(取得方式)看,确认电子数据是否源自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是否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三是从形式来看,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若以上涉及合法性的三个方面皆无问题,可以发表“对该组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不持异议”的质证意见,认可其合法性;若其中有一个有问题,应发表“对该组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否定其合法性。

(3)关联性:一是判断其证明性,即电子数据是不是使举证方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成立;二是判断其实质性,即电子数据欲证明的是不是待证事实,重点是查看电子数据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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