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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校治理的制度之善​ | 学校治理系列文摘之十一

 昵称65712878 2020-01-23
良善生活是一种良序的生活。在多元化背景下,良序的学校生活需要一种主体间的共识。没有共识,学校生活就会陷入一种由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造成的无序、混乱之中。多元主体公共地、审慎地、理性地协商讨论是良善制度形成的前提与基础。

良善制度的形成既不能仅仅依靠某些先验性的规则,亦不能建立在某一个人或集团的价值独断的基础上,而是需要多元主体以理性与无私的态度平等地进行协商讨论。离开了协商,学校生活或陷入独断,或陷入混乱,二者必居其一。学校生活中的各项制度安排与设计应该是一种主体间理性协商的结果,而不能是习惯性的规范与个别化的想法。正义制度的形成需要充分尊重学生的理性精神,允许学生平等地参与到制度安排与设计中来。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和主体间理性的协商是良善制度形成的前提。

协商是一种公共理性的对话,而不是个体化的意见表达。在对话的过程中,协商主体彼此敞开心灵,为共同的公共生活而妥协。“公共性的协商是一种合作性的互动,它要求的是多元的而非集体性的或个人性的主体。……联合性的活动只能由多元的主体来进行。同做游戏非常相似,公共协商中的多元主体通过回应和影响别人来进行合作。”

学校生活中的多元主体(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要以一种理性的、积极的、建设性的姿态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把“自我”与“他者”尽量靠近,多思考“我们”如何行动,什么样的生活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协商与其说是一种对话或辩论形式,不如说是一种共同的合作性活动。”

良善制度建基于学校生活中的多元主体间的合作性活动。哈贝马斯认为:“在道德商谈中,一个特定集体的种族中心视角扩展为一个无限交往共同体的无所不包视角,这个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设身处地把自己放在每一个成员的处境、世界观和自我理解之中,共同实践一种理想的角色承当。”在这种“我”与“你”相互尊重、理解、宽容的协商语境中,学校制度才能是多元主体所能接受的,才能体现一种正义的精神。

首先,协商过程的形式是一种论辩,是不同主体关于行动理由的交换;其次,协商过程是包容的、公共的,它尊重不同主体的不同观点;再次,协商过程是非强制性的,它排除了外在性、权威性强制与有损于参与者之平等的内在强制。这样的商谈结果,也会被认为是正当的,会被大家认可并遵守。“民主程序通过运用各种交往形式而在商谈和谈判过程中被建制化,而那些交往形式则许诺所有按照该程序而得到的结果是合理的。”

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到理性协商中来,不仅可以提高学校各项活动安排与制度设计的认同度,还可以培育学生的理性生活能力。它能够发展学生的理性精神,教会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如何参与公共生活,发展学生参与公共生活的意识与能力。“一个自由的制度,若没有一个习惯于自由的民众的主动性的话,就会分崩离析。”学生正是在参与学校的各种协商过程中,知道了何谓平等、何谓民主、何谓尊重、何为宽容等,也在这种氛围之中知道了如何进行社会行动。

在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学校治理离不开良善制度的支撑。没有一种良善的制度,学校生活将陷入一种麦当劳化的非人控制之中。良善制度首先是呵护人性的制度,它要为人性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同样,呵护人性的制度应该是合乎正义的,只有在一个正义的制度中,多样化的人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制度的正义性来自多样化社会主体平等的理性协商。在良善制度的支撑下,学校治理才会趋向一种善治。

(全文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年第2期)

文章来源 | 《教育文摘周报》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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