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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复工后员工隔离图表及企业疫情管理实务参考法律文本

 阳光男孩007007 2020-02-06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在经历了春节假期、春节延长假、延长复工期后,企业面临正常的复工安排。近日来,笔者多次被企业主或HR问及2月9日企业复工后是否仍需对外地返沪、来沪员工采取隔离措施?隔离对象的筛选标准是什么?隔离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如何?企业HR在疫情管理期间需要准备哪些法律文本?针对以上问题,笔者特制作如下导图及对应表格,并在文章最后附上企业疫情管理实务参考法律文本,供大家参考:


政策依据
由于上海市大多数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即: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故大多数企业员工应当在2月10日起正常工作。为了切断传染源,阻断疾病传染,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三个覆盖”、“三个一律”措施。
所谓“三个覆盖”是指入沪人员信息登记全覆盖、重点地区人员医学观察全覆盖、管理服务全覆盖;所谓“三个一律”是指对进入上海的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地区人员要求由其所在单位一律申报相关信息,并切实落实防范措施。
根据《上海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点人员隔离观察工作流程和要求》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必须居家隔离:
条件1:(符合条件之一者)
来自、途径湖北省,或到过湖北省等。
近距离接触过来自湖北省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患者。
近距离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
其他特定情况(随着疫情发展,可能会调整需要隔离的人员范围,以最新政府文件为准)
条件2
无发热等症状。
条件3
以上情况出现在抵达上海前的14天内。
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及上海市政府于2020年2月4日发布的《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等文件针对本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复工通告内容包括:
一、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沪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二、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
三、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自抵沪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
企业复工后可能出现的隔离期是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疫情管理实务参考法律文本



附件一:预防肺炎疫情告全体员工书

附件二:疫区回沪员工在家办公14天后复工建议书

附件三:在家灵活办公通知书

附件四:延期到岗申请书

附件五:疑似员工接受检查及隔离治疗建议书

附件六:疑似员工拒隔离建议报公安机关书

附件七:员工自单位被强制带离告家属书

附件八:未到岗通知函

附件九: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附件十春节期间员工去向统计表

附件十一:员工体温监测统计表

附件十二外来人员登记表

附件一:预防肺炎疫情告全体员工书

附件二:疫区回沪员工在家办公14天后复工建议书

附件三:在家灵活办公通知书

附件四:延期到岗申请书

附件五:疑似员工接受检查及隔离治疗建议书

附件六:疑似员工拒隔离建议报公安机关书

附件七:员工自单位被强制带离告家属书

附件八:未到岗通知函

附件九: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附件十:春节期间员工去向统计表

附件十一:员工体温监测统计表

附件十二:外来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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