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表格可查看大图) 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下称“〔2003〕72号《通知》”)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对比本次“新冠”疫情与“非典”疫情,二者给合同履行所造成的障碍和影响较为相似。因此,虽然上述规定目前已经失效,但因其发布于“非典”疫情期间,对于此次“新冠”疫情期间合同纠纷的处理,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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