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裁判要旨 涉案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虽因未经合法决议而无效,但该公司相关董事就涉案担保事项出具了董事会决议,时任法定代表人在涉案《不可撤销担保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了私章及公司印章,对于上述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涉案上市公司均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其应就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债权人信赖利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也负有审查不严的过错责任,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50%。 案例索引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451号】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关于本案相关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涉案担保行为虽系无效,但亿阳信通公司相关董事就涉案担保事项出具了董事会决议,曲飞作为亿阳信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在涉案《不可撤销担保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了私章及公司印章,并在《不可撤销担保函》中承诺为债权本金2亿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上述对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亿阳信通公司均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其应就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华地公司信赖利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华地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也负有审查不严的过错责任,故亿阳信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亿阳集团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50%。 交易担保 创融咨询 创融咨询 小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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