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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q律师 2020-02-16

无讼|直播晚8点 韩嘉毅律师听课笔记,主题是:刑辩业务的规定动作。与没来得及听课的小伙伴们分享。今晚(2.16)8点,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福勇老师,为大家深度剖析争议解决的门道与方式。请大家扫描文后二维码关注!

所有刑辩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做两件事——一是发现,二是展现。

什么是发现?发现就是在刑辩过程中“辩什么”,是方向问题,也就是要搞清楚案件怎么办,怎么“玩”,要明确刑事辩护的目标和方向,否则进法庭是没有意义的。具体来说,发现就是要发现辩点——通过分析犯罪四要件、因果关系等,争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什么是展现?展现就是在刑辩过程中“怎么辩”,是战术战略问题,也就是在刑事辩护中要运用什么样的技术。语言、文字和(肢体)行为,是律师说服法官的手段。展现要靠敬业(做人),和专业(做事)。

总的来说,在刑辩业务中,发现是基础,展现是运用。

一、刑辩业务之“发现”:如何发现?

从刑事辩护的流程来说,发现的途径有三:会见、阅卷和调查。

(一)会见

1.为什么要会见?

会见是刑辩律师职业精神和敬业精神的体现。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反映自己的辩护律师“签合同的时候很好,但会见的时候总是没时间”,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适的。刑辩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出现在当事人身处危困的关键时刻,刑辩律师应该在当事人最艰难的生死攸关之时与之共同度过,包括陪伴当事人的家属——与普通法系乃至更多外国的刑辩律师不同,很多时候,中国的刑辩律师更多的是在与家属打交道。

对于刑辩律师来说,谈合同是生意,谈完合同之后就不是生意了,我们是当事人并肩作战的队友,要共同完成一项任务——辩护活动。对会见的态度体现出刑辩律师的职业精神。

2.会见聊什么?

会见聊什么?高度概括为两个词:角色和案情。

聊角色,也就是刑辩律师要在会见当中进入到角色当中,去体会当事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所处的情况和境地。

聊案情,又分为“发现的会见”和“展现的会见”。“发现的会见”,就是要通过会见梳理案件辩护的方向,在会见过程中一定要聊案情。实践中有些律师会认为在会见时不要跟当事人谈案情,这事完全不对的。“发现的会见”是指刑辩律师在刚刚接手案件时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了解案件的一切细节,就如同正在当事人身边观看案件发生的始终,这对后续的阅卷工作也是有好处的。

“展现的会见”,要通过会见向当事人说明庭审的整个流程,比如告诉当事人法庭是什么样的,法官在庭审中会问什么,等等,给当事人讲一遍,并且让当事人自己说一遍,使当事人在通过会见熟悉庭审的流程,克服紧张情绪。

3.会见的标准有哪些?

会见当事人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标准:程序标准、实体标准、心态标准和模拟预判标准。

程序标准也就是指刑辩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要“调教”当事人,使当事人熟悉庭审的操作流程,当事人在庭审中“照本宣科”、不知所措,是律师的失职。例如我去年旁听了一个年轻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庭审,当事人不熟悉庭审操作过程,手持厚厚的资料照着念,这是律师不专业的表现。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向当事人讲清程序问题后会减轻当事人的紧张情绪。

实体标准,是指刑辩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要通过说明案情、了解案情,让当事人搞清楚律师辩护的关键点,在庭审过程中做到当事人不怕公诉人发问,辩护律师不怕在关键证据面前无法发力。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和律师“各行其是”,这是完全错误的。

心态标准,是指律师在会见时要建立和稳定当事人的心态,在庭审过程中不至于被法官和公诉人等主体影响庭审表现。在看守所里会见的过程中,刑辩律师甚至是可以训斥当事人的;但在庭审中,刑辩律师要与当事人同战线、共进退,刑辩律师要通过真诚的表现带动法官的情绪——例如,律师在会见过程中要对当事人说某一份证据是关键的,在庭审中你当事人要跟法官说清楚,如果法官在庭审中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律师甚至不可以惜与公诉人吵架,不能让法官的行为影响当事人后续的表现,刑辩律师在庭审中该争取的时候一定要争取。

模拟和预判标准,在普通法系国家,开庭前走一轮辩护流程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大陆法系框架下是不可以的,但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刑辩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才要尽量模仿、模拟庭审的流程,例如公诉人如何发问,律师如何发问,并告知当事人如果被法官训斥,心态不要受到影响。

(二)阅卷

刑辩律师应当如何阅卷?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常谈常新的问题。阅卷是要靠体力的——与民商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的卷宗往往非常多,几千本都有可能。实践中有很多所谓的“大律师”是不阅卷的,这样是不可以的。

阅卷有三大前提,或者说对刑辩律师提出三大要求:实体法知识、程序法知识、专业知识。

1.实体法知识

律师很多时候实体法基础是不牢的——代理一个刑事案件,面对一个可能的罪名,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判例等等,是否有这个罪名,甚至学界对这个问题有没有研究等,律师需要大量的时间来了解这些实体问题,正因为刑事实体法内容繁杂、修法频繁,律师查不到、查不全的情况经常发生,实体知识的短板往往会影响律师阅卷的效率。

2.程序法知识

为什么认为刑辩业务是“高大上”的业务?刑事案件涉及的程序规定非常多,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六部门规定等等法律法规关于刑事案件程序的条文总数有一千多条近两千条之多,民商法领域是没有这么多程序性规定的。刑辩律师只有熟悉这些程序性规定,才能够阅好卷。

3.专业知识

刑事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所有法律规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案件往往与许多其他领域和学科有交叉,许多专业术语比如研究弹道比率、源代码、镜像文件、麻黄素等等,需要刑辩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有所了解。

刑辩业务的“发现”之难也在于对刑辩律师的专业知识、经验、想象力等的考验,所以我认为,不阅卷的“大律师”都是假律师。

会见与阅卷是相伴而生的。我通常在阅卷之前先会见,听当事人讲故事,然后不断地提问题,会见可以降低律师阅卷的无效时间。实践中我甚至会把案卷复制一份给当事人看,让当事人挑错。通过会见、阅卷,刑辩律师可以快速梳理出辩护的目标路径:第一,事实的辩护,第二,定性的辩护,这两者的难度都很高,对刑辩律师的业务能力是很大的考验;第三,程序性辩护,近年来在国内刚刚被重视,程序上的瑕疵可以作为案件辩护的突破口,突破控方的证据链条;第四,量刑辩护,也就是在既有案件事实成立、罪名成立的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通过辩护达到从宽处罚的目的,是一种“求轻辩护”。

(三)调查

调查给律师带来的执业风险不言而喻。其中,尤以对主观证据的调查危险最大。实践中,很多律师因为刑诉法306条被追究责任。为了避免证人改变口供,最好的方式是让证人亲自到庭作证,不然取证意义也不大,对案件没有帮助,也为律师带来麻烦、埋下风险。

刑辩律师又应该如何应对调查的风险呢?

1.主观证据转化为客观证据

主观证据转化为客观证据可以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观证据如何转化为客观证据?以我去年开庭的一个案件为例,我收集了大量的客观证据,这些客观证据提交给法庭风险较小,从而避免了证人口头作证事后改变证言的风险,客观证据几乎是任何风险的。例如,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时,公诉方指出被告人与被害人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证人告诉辩护律师证据在哪而拒绝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拿出业务往来的文件作为证据,从而将主观证据转化为客观证据。

2.客观证据的呈现

客观证据的收集风险较低。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客观证据如何呈现给法庭以更多地引起关注。刑辩律师的辩护手段有三:语言、文字、行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要装订得漂亮,做到文件“非诉化”,要清晰明了,想要证明什么,要有一个清晰的证据目录:有哪些证据,证据的来源,主要内容摘录等,这样的证据提交给法庭,会给法官留下好印象。有些文字呈现不直观的证据材料甚至可以画图,通过可视化的方式把证据说清楚,呈现给法庭,这是有技术和技巧的。

对裁判者的说服是全方位的。形式要漂亮,实质要清楚。例如申请调查取证和重新鉴定,以涉黑案件最为典型。刑辩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交给法庭,是我们为案件作出努力的证据。在实践中,我为了申请调取证据,会写一个做得很漂亮的东西提交给法官,让法官愿意看我的东西。引用的文件,为了说服法官,我会把与行业无关的文件都整理给法官提交,要说服法官你违反了什么样的规定,格式精美,在法官还没有见我们之前先看到的是律师的文件。我目前正在办理的案件已经提交了六七份申请。在诉讼过程中,文件一定要简洁简洁再简洁,不要太长。同样是调取证据,要分开写,一个一个申请。迅速看完之后愿意看下一个。要做好这样的工作。

(四)小结

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做好刑辩业务的“发现”很难,受制于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研究案卷和综合能力。

第一,法律知识不足。我们国家许多律师专业知识不够,包括我自己。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搞清楚,这个问题是很难的。搞不清修正案就去开庭的律师有很多。

第二是专业知识。很多案件涉及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你不具备相关知识,案件是办不好的。

第三是研究案卷不足。阅卷是体力活,阅卷要认真思考案卷材料背后的原因,要装进脑子里,甚至“走火入魔”,达到这样的状态,吃透案卷材料。阅卷具有不可替代性,律师要一页一页去翻,不阅卷就开庭的律师大有人在,但这样的律师不是好的律师。

第四是综合能力不足。综合能力是指将案卷材料与法律相结合的能力,影响因素有很多,比如经验,社会阅历,突破性思维,想象力,换角度,“坏主意”,等等,按部就班地操作是没有创造力的。如何比对案卷材料与法律是一门很深奥的学问,正如同好的教授不一定是好的刑辩律师,而刑辩律师是自己办的案件的专家。

总而言之,刑事辩护中的“发现”,需要发现案件症结,辩护方向,诉讼目标等,需要刑辩律师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可偶得。

二、刑辩业务之“展现”:如何展现?

刑辩业务的展现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庭前辩护;第二,法庭辩护

(一)庭前辩护

许多律师在庭前辩护做得很漂亮。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呢?

第一,要准确。一个案件为什么有人能成功,就是因为精准把握不同。比如做毒品案件,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看一眼被告人制备毒品的设备图就知道你的设备做不出毒品。要懂得实务实践把法律点找准,才能做好庭前辩护。

第二,要迅速。你的意见是隔三天还是隔一个月,越快越有效。刑辩律师没有第二天的活。当天能出的意见一定要当天出。要快,一定要快。好多年轻律师很快成为独当一面的高手,成长迅速的律师的共同特点是手快、出活。如果是你家里的人您会不会今天不看卷,把当事人作为自己的家人、亲人来看待,这是刑辩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要把刑辩律师作为生意,要作为救人。我们的事业是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

第三,精美的文字。所有给到办案人员的文字要精美简洁,要打动办案人员,让他愿意与我交流。要达到还没见面,使一个法官拿到一套卷,“其中有一个律师写的东西我很爱看,这个律师开庭时我一定要见”。文件中出现错别字是绝对不可以的。

第四,巧妙的战术。不同的案件要采用不同的策略,要在具体的案件中了解哪些是死穴,哪些是紧急情况,哪些情况下必须把证据扣住。刑事辩护不是一下子把所有子弹都打光,而是要分清主次,一步一步进行,在庭前辩护中刑辩律师不能过多暴露自己的辩护意见和辩护观点,完全暴露是适得其反的,会让公诉机关有变通的余地。要编排好设计好战术。

(二)法庭辩护

法庭辩护中的展现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发问展现,二是通过驾驭法庭展现。

1.发问

发问的学问在于,第一, 问什么;第二,怎么问。

第一,问什么。

刑辩律师的问题应当指向与控方对立的目标,通过发问讲好自己的故事。

例如合同诈骗案件中,公诉人会问是否有误导等,辩护人要问是否有违约等。法庭发问、法庭辩论、举证质证需要具有相关性,三者是共同发力的。发问是有技巧的,“抽烟的时候可以祈祷吗”“祈祷的时候可以抽烟吗”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将完全不同。

第二,怎么问。

发问又分为封闭的问题和开放的问题,二者的区别是是否需要被问话者提供新的信息。例如“你是否在某年某月某日认识被害人”,当事人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是没有提供新的信息的;而“你是什么时候认识的被害人”,当事人回答某年某月某日,提供了问题中没有的信息,这就是开放的问题。

开放的问题和封闭的问题如何适用?概括地来讲,如过你想让对己方有利的证人讲对己方有利的事,就可以用开放的问题发问;反之则用封闭的问题。

发问要注意技巧,要拆分自己的问题。什么叫拆分自己的问题?一个问题中含有太多的要素,一个大问题实际上层层嵌套了许多小问题,这种问题在普通法系的国家是不允许的。要一个一个地问,分开问。实践当中最近交叉询问的问题备受关注,很多实务工作者讲了许多关于交叉询问的理论问题。交叉询问有一套配套的规则,包括证据开示、陪审团制度等,不能与证人争吵等不适用于中国的法律环境。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普通法系的理论是行不通的。

封闭的问题与诱导性的问题的区分也很重要。诱导的问题明显带有心理暗示的色彩;封闭的问题应该是引领性的问题而不是诱导性的问题。

发问要引起引发法庭的兴趣。实际上法庭发问很多时候是“明知故问”,作用是直接看到律师的水平和能力,那么多被告人,有的律师一发问就能看出是个高手。尊重和亮剑:尊重当事人,尊重法庭,在法庭上要对当事人足够尊重,法庭才会尊重你的当事人。

在法庭上,要在问话阶段表明自己的观点,律师在法庭上应当儒雅,无论何时都要保持自己的仪态,温文尔雅,不急不躁,才能把自己的业务做好,用强大的气场影响法官、公诉人、同案的其他当事人。要与当事人建立沟通和互动,当事人做得好时如何鼓励,做得不好时如何引导,给当事人一次完整的机会让当事人把话说全。

法庭询问提纲和法庭辩论提纲是我开庭之前必须要准备的两个文件,问话要全面准备,要向当事人把问题讲清楚。要设计自己的问题。要及时,要保护当事人。在庭审中不失时机地要重复当事人的主要问题,“你的问题是这样的吗?”

诱导性问题:公诉人迫于心理压力的诱导,要与公诉人说明不能诱导,告诉自己的当事人。面对公诉人技术性的诱导,律师要技术性地解决。

法庭制止怎么办?要有思想准备,你的问题随时会被打断,讲清道理,不要被影响。冲突、干扰、诱惑随时会发生。

法庭发问是先难后易还是先易后难?这是一个策略问题。语气语调节奏表情都要讲。连续的肯定连续的否定也是经常采取的一种方式。庭审中的“吵架”有时是必要的。

2.驾驭法庭

驾驭法庭的要义有二:自己好好说,和别人好好说。

具体来说,举证质证阶段是自己好好说,法庭辩论阶段是自己好好说让别人无话可说。

举证质证是链接法庭发问和法庭辩论的桥梁,在庭审当中至关重要。

整体的质证是对所有的证据加在一块形成的“证据束”的质证,例如在合同诈骗案件中,需要证明隐瞒欺骗,律师可以指出公诉人或证人目前提交的证据对案件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没有帮助,没有关联性。刑辩律师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不能说我要讲几条(具体的),我要讲多长时间(具体的),而是要说我有几点意见。举证质证环节不要做总结性发言,那是法庭辩论阶段的事,二者之间存在衔接。

举证质证环节,对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要做到区别对待。客观证据的质证要讲深度和广度,要对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据的形式进行全面的质证。

驾驭法庭的第二点是关于法庭辩论的问题。为什么有些律师在法庭上为所欲为,而有的律师却被法官限制发言时间?要知道,律师驾驭庭审绝不是只存在于法庭辩论当中,会见、调查、法庭发问、举证质证等环节都要体现律师的专业,工作要做好。

人人都可以是说服他人的高手。口语是说服人最好的语言。读辩护词是没有意义的,无法说服法官。脱离辩护词发表辩护意见实际还是在背诵辩护词。说服别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要“说话”,而不是“读话”。要用自己的语言。诉讼是相通的,技术是相同的。法庭的发言说到底是要说服别人,正常的交流就可以,读写好的话不叫说话。第一轮辩论:讲道理,第二轮辩论:理论性 针对性。注意开头和结尾。被法官打断要从自身找原因。要让别人听起来不累才是说服别人的前提。

(三)辩护词:永不泯灭的呐喊

法官并不是不看辩护词。敬业和专业的律师,法官会期待看到他的辩护词。辩护词没有成规,按照自己的感觉写清楚就行,很多时候辩护词不是写给法律人看的,而是写给社会公众看的——写给法律人看的辩护词怎么写?写给社会公众的辩护词怎么写?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四)小结

刑辩业务的“展现”很难。我国的刑辩律师受到现行诉讼制度的限制,应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既不同于普通法系,又不完全属于大陆法系,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完整、不清晰、不果断。

除了法律制度的局限之外,刑辩律师的诉讼技术也有待提高。不同地区、不同律师的“套路”不尽相同。

三、直播总结

我始终倡导刑辩律师要建立诉讼意识。诉讼意识超越诉讼技术之上,是不用思考的本能反应,拿到一个案件,知道案件应该往什么方向努力,这样的本领是通过运用诉讼技术的经验不断积累的。律师是一个实践性的活,纸上得来终觉浅,通过“学”,“学”成大律师是不可能的。

做好刑辩律师的要义就是认真。总的来说,刑辩业务的规定动作就是“三拳两脚”,三记重拳即如何发问、如何举证质证以及如何辩论,两脚就是指庭前的法律文书和庭后的辩护词。

刑辩业务究竟是不是高大上的业务?这不是一个能够用简单的“是”或“不是”来回答的问题。做好刑辩业务,需要诉讼技术和诉讼意识的共同发力,要能够驾驭刑辩律师的武器——文字、语言和行为。

(本笔记记载内容 仅供参考  具体内容以授课老师讲课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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