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领域 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泾渭分明或交叉重叠 3、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4、由此引发的两个问题探讨 5、结语 笔者前言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地政府先后启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施严厉的防控措施。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关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是情势变更的问题引发了热烈的讨论。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但这一回答似乎给人们带来了许多误解,各大法律公众号也纷纷发文讨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笔者在拜读诸文后,发现大多文章存在以下的问题: 1、提到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这两个概念和适用条件,但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上的异同却鲜有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2、提到了不可抗力的适用领域在免责范围内,免除的是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领域未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3、提到了对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可以“一刀切”,要结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但未提及明确的适用规则; 4、错误地认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发文肯定新冠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则排除了情势变更的适用,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对立,割裂了二者之间的竞合关系。 5、提到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但二者援引方式存在巨大差别,在发生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交叉的场合,合同是由当事人行使解除权通知解除,抑或是由当事人提出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除,尚未有文章分析和讨论。 为避免文章千篇一律,本文特针对上述问题,以及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带来的一些疑惑,做了梳理和分析,以期和大家共同探讨、学习。面对有争议的问题,向来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法律总是在这样一次次的争论中进步的。 1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领域 合同的订立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合同订立后,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外,没有依约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均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仅有不可抗力这一种,规定在合同法第117条,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这样看来,责任和免责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外延。那么情势变更的适用空间在哪里呢?事实上,在免责事由之外,尚有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而不构成违约责任的领域。[1]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赖以生存的基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一客观事实不属于免责的事由,但合同已经发生了履行困难的情况,继续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因而在构成违约责任之前,就已先行将合同变更或解除了,这就是情势变更适用的领域。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该司法解释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并将情势变更的成立条件之一设定为“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在表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是互相独立的,二者不存在重合。但是,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的第533条中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这一表述。这意味着立法者倾向于认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可以存在重合,二者是交叉关系。[2] 2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泾渭分明或交叉重叠 3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4 由此引发的两个问题探讨 5 结语 [2] 霍吉栋:“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抑或情势变更:兼评全国人大法工委答记者问并浅析疫情对金钱债务履行的影响”,载公众号《审判研究》2020年2月14日。邱楚君 实习律师 执笔 邱楚君 实习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顾问、诉讼仲裁、一般公司业务、投融资等领域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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