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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相反证据与反驳证据

 余文唐 2020-02-26

编者按:

笔者在庭审时,时常被一个证据问题所困扰,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我方提出借据,以证明借贷关系,而对方时常抗辩,借据签字并非系其亲笔所签,那么此时,如申请鉴定,鉴定申请应由谁来提,鉴定费用应由谁预交;如不申请鉴定,举证不利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上述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到相反证据反驳证据的概念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问题,为此,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相关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相反证据反驳证据的相关概念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七十二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提出相反证据反驳证据的概念,也在司法实务界首次明确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二)相反证据的概念

所谓“相反证据”,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反证,是与本证相对应的概念,本证与反证是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分类之一。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存在的证据,对其主张事实起肯定性作用的证据; 反证是对该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1]。例如,在某一合同纠纷中,我方提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A合同,而对方却认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B合同,针对履行合同的待证事实,双方存在截然不同的说法,若我方主张成立,对方主张势必不成立,因此,相反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本证所证明的事实相互排斥。

(三)反驳证据的概念

反驳证据”,也称证据反驳,证据抗辩,是指针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瑕疵而提出的证据,意在通过否定对方当事人证据能力、削弱证据证明力的方式达到否定对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的目的。即抗辩方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来指出其存在的瑕疵,以达到排除对方证据在案件中适用的目的。

(四)相反证据反驳证据的联系与差别

提出相反证据反驳证据的目的,都是为了否定对方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只是途径不同,相反证据直接否定待证事实,认为其不存在,本质上属新主张;而反驳证据是通过否定本证据三性,通过排除对该证据的适用,从而间接达到否认待证事实的目的。

二、对一则假想案例的分析

甲以一张借条起诉乙,要求乙归还借款,乙如何抗辩,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第一,乙提出,已将借款归还给甲,目前其与甲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第二,乙提出,借条上借款人签名并非其亲笔所为,并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亲笔签名的一些文件材料;第三,乙只是向法庭提出异议,认为借条上借款人签名并非其亲笔所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针对第一种假想情形,乙主张了一个新的相反事实,以此来否定甲提出的事实,若乙能够提出相反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且证据的优势性大于甲,则应予采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

针对第二种假想情形,乙并未主张新事实,而只是对甲提出的证据真实性进行了质疑,并提交相关反驳证据,如法官认为反驳证据足以动摇借条的真实性,则应由甲补充其他证据来证明真实性,比如委托法院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应承担不利风险;

针对第三种情形,乙只是对甲提出的证据真实性进行了质疑,却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仅仅提出异议,却未提出反驳证据,则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应受丝毫影响,其证明力不被否定。

三、结论

无论作为控方,或是辩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应准确把握相反证据与反驳证据的概念,合理利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构建于己有利的法律事实,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1]江伟. 民事诉讼法[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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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宇翀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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