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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登记机构寄送立案通知书能否构成异议登记

 神州国土 2020-02-27

  案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登记机构在登簿前收到了丙寄来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丙以该房屋涉及继承权纠纷为由,要求暂停办理甲、乙申请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中,如果丙作为涉案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机构登记有误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应当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丙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异议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告知甲和乙。乙要求继续办理的,应当提交知悉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后,登记机构方可继续办理甲和乙申请的转移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丙仅通过向登记机构寄送立案通知书的方式,不足以产生异议登记的效果。在实务中,登记机构也不能无视其寄送的立案通知书,建议及时告知丙(宜通过书面形式便于留存),要求其在已受理的转移登记法定办结期限前(注:登簿前)内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异议登记,正在办理的登记也不宜适用登记机构的承诺时限,宜适用法定时限。

【来源】《不动产登记实务研究》2018年第12期

【作者】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张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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