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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中的“时间在先”到“逻辑在先”,二者都是哲学思维方式

 jjkkwangxinhua 2020-03-04

在我们的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比如:我们推测一些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秦代比汉代要早,这是因为我们按照史书的记录来得知,这就是事物发生的顺序上“秦代比汉代早”,是一种时间链条上事物发生的先后顺序,这遵循的就是“时间在先”的原则;

比如:萨特曾说过:“存在先于本质”,如果是按照“逻辑在先”的原则来看,你的本质先于你的存在,即先有了人的本质,才有了一个个具体的人,一个人才能成其为人。

近来哲学学者多有学术讨论,有的把“逻辑在先”与“逻辑上在先”等同起来,有的把“逻辑在先”与“时间在先”割裂开来,其实二者的关系并不是相悖的。

西方哲学中的“时间在先”到“逻辑在先”,二者都是哲学思维方式

亚里士多德

一、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时间在先”与“逻辑在先”的区分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在《形而上学》的第五卷中,将“在先”作了两个方面含义的区分,即“时间在先”与“逻辑在先”。他指出:“在先和在后意指,在有的情况下,如在每一个种里都有某一最初的本原,在先即事物距离某一或单纯地、或自然地、或在地点上、或为某些人规定了的本原较近,例如,就地点来说,在先就是距离自然地规定了的某一地点较近,例如中点、或终点、或者距任意规定之点较近;距离较远的就是在后。就时间来说,距离现在较远的在先,例如发生过的事件,特洛伊战争先于波斯战争,因为它更远于现在;然而,对未来的事件来说,较近于现在的在先,例如奈麦亚运动会先于庇提亚运动会,由于它更近于现在。现在被当作最初的本原或始点”。逻辑在先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即认识论上的在先和本体论上的优先。而认识论上的在先又可以具体分为“原理上的在先”和“感觉上的在先”。他指出,原理上的在先是普遍的东西是在先,感觉上的在先是个别事物在先。因此,“时间在先”和“逻辑在先”这两原则体现出来一种个别与普遍、经验与先验的区别。而本体论上的在先则说的是实体在先、本性在先,“有些东西这样被称为在先和在后,另一些东西则是按照本性和实体,这些东西不需要他物而存在,他物没有它们则不能存在”。

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将“在先”分两层含义来说明。第一层含义是“时间在先”。他指出,“时间在先”是指某事物或某事件先于另外一事物或另外一事件而存在、发生,那么这一事物、或事件相比较于另外一事物或另外一事件而言,具有时间上的“先在性”。第二层含义是“逻辑在先”。亚里士多德认为,锐角要通过直角才能得到定义,半圆要通过圆才能得到定义,说明直角相对于锐角、圆相对于半圆在逻辑上的“优先性”。他还用灵魂与具体动物的关系说明逻辑在先。同时他还认为,动物的本体是动物的灵魂,动物要得到定义,必然离不开其灵魂,因此,灵魂于具体动物就有着逻辑上的“先在性”。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说的先后,不是时间和序列上的先后,而是指是否更根本、是否更本质。“时间在先”是比较好理解,它经验对象或科学事实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具体来说,就是某一事物先于他事物而存在,这一事物与他事物相比较具有时间上的“先在性”。就自然界和人类意识来说,自然界是先于人类意识的,因而意识的本原是物质;客观世界是先于人的意识内容的,因而意识内容的本原是客观世界。这种符合人类经验常识的认识已被科学所证实。

正是这样,“时间在先”的原则相对来说更容易被人接受。“逻辑在先”是相对于“时间在先”而言的,它所表达的不是事物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是事物之间在逻辑上的“优先性”,换句话说就是事物之间哪个更根本、更本质,哪个就具有逻辑上的“先在性”。如柏拉图认为“一般”是先于“个别”的,“理念”是先于“事物”;黑格尔强调“绝对精神”是先于自然和人类社会,等等,这都是从“逻辑在先”的原则来看的。“逻辑在先”作为哲学解释世界的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虽然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许多研究与思考,但这一哲学说明世界的重要原则并未引起哲学研究者应有的重视,所以仍有必要对“逻辑在先”这一问题做些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以期推进哲学的思考方式和哲学观念的变革。

那么下面我们就从认识论和本体论两个方面,依次来分析事物之间在“逻辑”上的“优先地位”问题。

西方哲学中的“时间在先”到“逻辑在先”,二者都是哲学思维方式

柏拉图“洞喻”

二、从哲学认识论来看“逻辑在先”原则

认识论上的“逻辑在先”问题,是指事物的本质对于事物的现象来说,在“逻辑”上具有优先地位。但是,这里说的逻辑上的优先地位并不是说先有事物的本质、后有事物的现象,而是说事物的本质决定着事物的存在。就事物自身而言,现象是事物本质的现象,本质是事物现象的本质,它们两者并没有时间上的先后问题。这种在认识论意义下的本质对现象的逻辑上的优先地位,只能是成立于人类关于世界的认识的“逻辑”之中,是人们在自己的认识活动中以“逻辑”关系去把握的本质与现象的产物。人们在认识事物时,之所以要透过现象发现本质,之所以要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正是因为事物的本质较之事物的现象具有逻辑上的优先地位。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必须肯定本质对现象的逻辑先在性,从而以普遍性、必然性、规律性去把握和说明纷繁复杂的现象。

在早期希腊哲学的发展中,巴门尼德是一个转折点,他把前人的哲学研究问题(追求宇宙自然“在时间上”最古老的最原始的开端一本原)转移到一个新的问题上来了。在他以前,哲学家提出问题、思考和认识问题的出发点是万物的本原是什么,万物如何生成和变动的。在巴门尼德看来,研究这些问题获得的只是凡人的意见,属于他们说的意见之路,凡人看到的是这个变动不居的现象世界。巴门尼德却要在这种多样的变动的意见之上,寻求唯一的永恒的真理,认为哲学的任务就是寻求更高一级的真理即唯一真实的、不变的存在。用后人的话说,就是要透过现象去深入研究本质,尽管他不可能认识到真正的本质,但在西方哲学史上他是第一个从这个方面提出问题的人,要求人们的视野从纷繁复杂的现象界引向对永恒单一的本质的认识,这样与追求宇宙自然“在时间上”最古老的最原始的开端的自然哲学道路不同,巴门尼德致力于探讨宇宙自然“在逻辑上”处于第一位的根据或本质,他称之为存在。后来的古希腊哲学家芝诺沿着巴门尼德开创的哲学道路,致力于揭示运动的本质,他不满足于感觉意义上的运动,而是要追究“运动真实性”,也就是如何以概念的方式去表达运动的本质。当然,他最终由于不懂得运动本身是矛盾,得出了否定运动的真实性的结论。

尽管他们不可能认识到真正的本质,但是他们肯定了本质对现象的逻辑优先地位,这种思想直接影响着柏拉图。柏拉图的“理念”是从巴门尼德的“存在”发展而来的。在柏拉图看来,理念是单一的、是永恒不变的、是绝对的、是思想而不是感觉的对象,它是从可感的具体事物抽象出来的普遍的共相即本质,每一类事物都有它们的共相即理念,所有事物的“理念”就构成了“理念世界”或“本质世界”,可感事物就构成“可感世界”或“现象世界”。“理念”是可感事物的“原型”,可感事物是“理念”的摹写。从而柏拉图把巴门尼德的两个领域(存在与非存在)发展为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的两个世界理论。这是因为柏拉图把巴门尼德所肯定的本质对现象的逻辑先在性加以了夸大,把这种认识的逻辑先在性对象化为事物本身,把这种认识的“本质”与“现象”以逻辑形式对立起来,也歪曲了这种认识论下自在意义的“逻辑先在性”,把本质看成是独立于现象之外,并且决定事物存在的某种本原的东西。

西方哲学中的“时间在先”到“逻辑在先”,二者都是哲学思维方式

哲学思考

三、从哲学本体论来看“逻辑在先”原则

所谓本体论意义下的“逻辑在先”,是指人的认识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即主体的经验知识、思想、激情、意志、目的等对客体在逻辑上的优先地位。马克思重视主体对客体在逻辑上的优先地位。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实现的哲学革命的重要方面,就是对世界的理解,由“客体原则”进入到“主体原则”,实现了哲学思维方式的根本变革。这在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表述得很清楚。马克思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现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2]

对旧唯物主义批判,马克思突出强调的是它对世界的理解仅仅从客体原则出发,在各种各样的现象背后寻求本原的东西,其要害是用还原论的思维方式,把人类世界还原为自然,否定人的主体地位。对唯心主义的批判,马克思突出强调的是它“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片面地夸大了人的主体地位,成了唯主体论。因此不论是旧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没有真正弄清主———客体关系,在他们看来,在世界面前主体与客体是绝对对立的,完全分离的,是不可能统一在现实世界之中的。

马克思则科学地解释了主客体的关系。他认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为我而存在的”关系,就是人与世界的主———客体关系。在这种主———客体关系中,主体对客体具有“逻辑”上的“优先地位”,即从逻辑上看,客体作为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客体之所以是客体,是以主体存在为前提的,是因为它进入了主体活动领域并成为主体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对象。没有成为主体对象的存在,只是某种自在之物,而不是主———客体关系中的客体。

因此,我们常说,客体只是客观世界的某一部分,而不是整个客观世界,整个客观世界只是可能的客体,而不是现实的客体。可能的客体要成为现实的客体,必须是成为了主体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对象。客体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主体的对象,又是以主体的实践水平和认识水平为前提的,或者说取决于主体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例如,马克思曾经说过,音乐能激起人的音乐感,但是,对于一个没有音乐欣赏能力的人来说,再美妙的音乐也不能成为其欣赏的对象,也是毫无意义的。

同样,如果一个人没有相应的医学知识,X光片对他来说只不过是一张黑白相间的图片,而不具有任何诊断价值。这就是主体的经验、知识、思想等对客体的逻辑先在性。进一步地说,在人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因此,在人与世界的主———客体关系中,主体的意识、激情、意志、目的等等,也具有一种逻辑先在性。

西方哲学中的“时间在先”到“逻辑在先”,二者都是哲学思维方式

苏格拉底之死

四、“时间在先”是我们惯常用的哲学思维方式,“逻辑在先”是深度思考以及追问的“哲学思维方式”

在今天,时间在先性的思维方式依然是人们最常见和最常用的思考路径,但时间在先性恰恰不是哲学的思维方法。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的第一章第四节向黑格尔提出这样的问题: “在人类出现之前自然界是否存在?”这是一种典型的经验科学的提问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时间在先性的思考方式,因而这种提问更像是科学的追问,而不是真正的哲学的提问。现代科学证明,在46亿年前,地球诞生了,宇宙的诞生可以追溯到138亿年前,而人类起源的时间在距今约700万年。毫无疑问,从时间上说,自然界的存在远远早于人类。但黑格尔的从“理念”到“自然”,最后回到“绝对精神”的三段论的展开,决不是时间上的展开,而是说明世界的逻辑原则#联想到中国哲学,老子提出“道可道,非常道”,宋明理学强调“理一分殊”,这都反映了逻辑在先性的要求。

由此看来,古今中外的哲学家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坚守着逻辑在先性原则,进而展开哲学思考。同时,逻辑在先原则对于政治、法律等也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例如,一个人因贫穷和饥饿而偷窃,如果以时间性的因果关系来看待的话,就会一直前推到社会和环境等因素,这个人本身就没有责任了。但在法律上,我们预设了一个根本原则,依照这个原则可以推论出这个人有罪,即大前提: 每个人都是一个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由的行动者; 小前提:我的行为违背了法律( 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 ; 结论: 我要因我的行为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可见,逻辑在先性是属人世界的一个说明世界的原则,逻辑在先和时间在先正是人的灵肉二分性的体现。也就是说,它标示着人作为超越于肉体的精神能动性的存在的特征。

邹化政在《黑格尔哲学统观》中指出: “德国古典哲学所谓思维的先天性、先验性,主要是指思维规律的逻辑先在性。……思维的先天性、先验性毋宁说是思维规律,它不是先天存在于思维中的某种现实性,而是思维对感性的一切直接与间接的固有关系。此种固有关系是永恒不变的,但它的现实表现却是一个变动性。”[3]这也正是贝克莱提出“存在就是被感知”,王阳明提出“心外无物”所依据的“逻辑”。应该说,就主体对客体的逻辑先在性而言,这是有道理的。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旧唯物主义的超越也在于其承认思维所固有的客观规律。因此,“逻辑在先”也就是所有哲学本真的召唤和最终的追溯。在今天,我们依然要意识到这个原则对于哲学说明世界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因此,“时间在先”是我们经常思考问题是时最惯常用的思维方式,优先考虑的是事物发生发展的先后时间顺序;“逻辑在先”是一种深度思考的“哲学思维方式”,比如追问事物的本质,人的本质,但是明白了事物之所谓为事物、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之后,一个新的问题就产生了,到底是“存在先于本质”还是“本质先于存在”,按照逻辑在先的原则则是“本质先于存在”。其实他们都是哲学的思考方式,二者并不是割裂的。不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中,都需要用到这两种哲学性的而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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