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其中一期违约,其余各期应全部归还?

 胡开盛律师 2020-03-12

法律知识要点:分期还款在民间借贷中很常见,借贷双方约定分期归还借款的,到期后借款人有可能违约,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偿还当期借款,肯定是违约行为,但是对于分期还款未到期部分,能否也按违约处理,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到期和全部未到期部分的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法律条文就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把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到期违约。预期违约,顾名思义,就是指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到期之前的一种违约行为。分期还款的借贷合同中,各期还款构成一个合同的整体,当期逾期未还,是到期违约,同时对于未到期合同,又构成预期违约。

因此,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到期借款,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不过在实务中,也有少数判例显示,不支持未到期借款的归还,理由是分期还款是借贷双方明确约定的,既然未到期就不构成违约,出借人只能就到期部分主张权利,出借人完全在签订借贷合同可以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对于未到期部分的处理方案,既然未约定,就不构成违约,少数判例中的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不过主流观点仍认为是构成预期的违约,未到期部分可以主张全部归还。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2014年2月28日之前,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并以与原告结婚为承诺,博取原告的信任,陆续向原告借款446000元。其中部分款项系以信用卡套现的形式交付,部分款项系以现金的形式向被告交付,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写明了偿还此款项和利息的时间。

2015年5月27日,原、被告因欠款发生纠纷,事后双方到派出所调解,双方就欠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被告重新书写了一份借条,借款金额调整为38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5万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现第一期借款5万元已到期,被告仍未将借款归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38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叶某忠答辩称: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秦某琪向法院提交涉案的两份借条以及调解协议书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该案中,被告在2015年5月28日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以及借条中,均明确表示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5万元,期满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其行为已构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原告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叶某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秦某琪借款38万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中确认的本金是38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余款2016年年底前偿还。这笔借款中,实际上至少是分两期还款的,但2015年11月30日到期后,被告叶某忠并未按时还款,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叶某忠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秦某琪要求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法院判决支持。

不管是借款合同,还是其它合同纠纷,如果涉及分期付款的,债权人最好要求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债务人其中任何一期未能按时支付的,债权人可以就全部余款一并主张立即付款,这样避免在诉讼时的法律风险。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