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长路奉献给远方,玫瑰奉献给爱情,《中国民法典》以鲜明的本土特质和扑面而来的时代气息奉献给世界。 02 《中国民法典》有承继有创新,《九民纪要》把握住了民法典创新的旋律,它不会伴随民法典的颁行“寿终正寝”,会一直“潇洒”走下去。 03 《公司法》第16条为典型的私法权限规范,其“以法律的名义”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明确限制,但它“孤掌难鸣”,应与《合同法》第50条、《民法总则》第61条携手适用。 04 应充分考虑违法合同的后果,尤其是其客观上是否损害所违反规范旨在保护的公共利益,弹性而柔软地认定合同效力,避免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合同效力的固化。 05 行为人“有权”,合同效果归属时公章真实与否不重要;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合同效果归属、效力判断时公章真实与否不重要;无人签字或行为人 “无权”,合同效果归属时须有真实或推定真实的公章。 06 接受一枚公章给自己带来的恩惠,也必须接受这枚公章给自己带来的“不幸”。这是“能量守恒”和“损益相当”的要求,合同加盖非备案公章而无行为人签名或无法证明签名人的代表(理)权的,无论加盖的非备案章是否为公司所有或使用,只要公司在其他场合认可该公章的使用效力,就必须承担责任。 07 无行为人签名或无法证明签名人的代表(理)权,原告、被告均无法证明加盖公章真伪但原告证明被告拥有或使用过两枚及以上的公章,只要被告不能证明案涉公章系伪造,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被告在公章真实性举证上“你难我也难”,原告无可指责,被告使用多枚公章不那么值得原谅,故将最艰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他。 08 在非法转让宅基地等合同无效场合,分享纯粹市场增值利益仅仅是个表象,其本质是分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因无效合同而错过的缔约机会损失。 09 在合同无效场合,因添附或经营增值,应按约定分配增值利益,因为“旁观者迷,当局者清”,约定系对添附、经营与增值关联度的最佳表达。 10 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不构成任何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有效质押、抵押尚且禁止流质、流押,并非担保的以物抵债更应禁止。 11 新债清偿实际履行前,原债权债务不消灭。应限制债权人在旧债与新债之间的选择,只有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新债时,才能要求履行旧债。 12 合同必须严守的道德律不应被夸张和放大,违约方不一定恶不可赦,守约方也不一定温婉淳良。 13 违约方可能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守约方可能毫无与人为善的胸襟和悲天悯人的情怀,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未必不具有道德正当性。 14 既然双方合作的基础不复存在,与其在极其失败的合同关系中彼此煎熬、摧残、折磨,让双方都不能解脱,不如放飞自我,也给对方一条生路,一起拥抱新生活。 15 《九民纪要》(合同篇)有24个条文,今晚讲座只覆盖了其中几个条文,但依然讲不完,这不是我的责任,是因为《九民纪要》博大精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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