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会纪要主要解决的是真人假章的问题,核心是盖章人有无代表权代理权。但并无解决假人真章等其他人章异常情形。 一、正常的人章关系 正常人章关系需同时具备以下三项:(1)先有合同条款内容,再有盖章确认。(2)盖章确认的是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的行为人签署的合同。(3)公司对外交易时加盖的是真章而不是假章。
公司把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自己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行为人),代理人或代表人有代理权的,视为无限授权或概括授权,公司承担全部后果。无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原则上慎用表见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或代表权,但所持的公章是真实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他人假冒的,但公章是真实的。谁假冒不知道。由于相对人有核实行为是否代表公司身份的义务,不能证明自己进了核实义务的,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 (3)真人假章。 就是九民会纪要规范的情形,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但盖的都是假章。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但相对人举证他实际参与了合同的磋商,合同就是与他磋商确定的。即使盖的是假章,我们认为还是有行为人的,应构成有权代理。 (4)有章无人。 合同书上仅仅盖了一个公章,没有任何行为人的签字。且不确定章是何人多盖。如果确定是假章,当然不存在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即便盖的是真章,因不能确定行为人是谁,自然也谈不上代表和代理制度的问题。此时合同根本就没有成立。 (5)有人无章。 合同书有签字但未加盖公章。此时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内容,行为人的身份,以及职权等因素来综合确定行为人究竟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不能简单的以未加盖公章为由,认定是个人行为。 确定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后,再以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是否超越权限,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来确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三、观点总结: 1,人章关系的核心问题仍是盖章之人,行为之人,磋商之人,有无代理权或代表权的问题。 3,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和权限的义务。行为人是代表个人还是公司?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理人?是职务代理还是委托代理?行为人要亮明身份,相对人要核实身份。此外相对人还要核实公章真伪,当然只是形式审查。 4,为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相对人的审核义务是有限度的,相对人已尽了合理的审核义务,仍不能确定行为人的身份,相对人构成善意,有理由相信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观点来源于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大讲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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