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提出哪些要求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从上述的法律条款分析,笔者认为该条款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理解:1、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要应承担责任;2、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修理、返工、改建,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发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少支付工程价款,对发包人的该项请求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从上述法律条款的内容分析,该条款只能适用尚未交付的建设工程,如果是已经交付的建设工程,则适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条款和法律规定。 另外,对于条款中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可能是指不符合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约定,也可能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这些都可以称之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还有就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无偿修理、返工、改建,但这里有一个前提是,有质量问题的工程必须存在可以修复的前提,如果经鉴定无法修复的,则意味着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则只能按该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工程公司起诉称:2013年11月,被告机械公司对外招标承建其位于工业园新厂房建设工程。原告依照法定程序投标并于当年11月底中标。同12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机械公司新建厂房。 双方还约定的违约责任:1、发包方延付工程款每天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2、因发包方原因承包方不能按期进行施工的,工期可以顺延,承包方可向发包方提出索赔;3、承包方若不能如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4、若单方终止合同,终止一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到2014年原告按合同规定按质按量将1、3、4、5号厂房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单方提出2号厂房不做了。但原告已经为建设2号厂房,于2014年4月底全部制作完成2号厂房全部钢结构件,价值近200万元,同时还要承担该材料未付款巨额利息。 原告(反诉被告)工程公司请求:1、判决原、被告解除双方于2013年12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据实结算已履行部分的工程款;2、判令被告承担因其延期支付工程款和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6177415元;3、判令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机械公司答辩称:有部分工程款未履行支付,原因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此我方已提起反诉,确认工程公司违约,并赔偿损失69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诉讼中,机械公司委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机械公司的4号车间的施工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4号车间的施工质量存在不合格项。建议由施工单位根据所存在的施工质量不合格项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该案宣告判决前,原告(反诉被告)工程公司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依法准许。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因工程公司的撤回起诉而只需审理机械公司的反诉,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程公司的行为是否已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可见,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首先应通知承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而工程公司所承建的机械公司的部分钢构施工工程,双方至今并未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诉讼中,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机械公司4号车间的施工质量存在不合格项。故机械公司首先应通知工程公司对不合格项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机械公司在没有通知工程公司的情况下,现要求确认工程公司的行为违约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机械公司要求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工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90000元等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工程公司为承包人,机械公司为发包人,经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机械公司4号车间的施工质量存在不合格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机械公司作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工程公司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等履行修复责任。机械公司在未履行通知承包人工程公司履行修复责任的情况下,要求确认承包人工程公司的行为违约并赔偿损失960000的反诉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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