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录时或入职后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以各种名义收取劳动者的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这种行为合法吗? 肯定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该法律条文属于禁止性规范,既然法律明确禁止上述行为的,为什么在实务中还有很多单位这样做呢?笔者根据实务总结认为,用人单位明知违法而为之,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一、诈骗或欺诈。 不少用人单位或劳动职介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通过诱人的职位收取高额押金或者变相的收取押金,如培训费、服装费等,收取押金后马上跑路或者虽然不逃跑,但劳动者入职后发现劳动待遇与入职时承诺的严重不符,在提出辞职时以劳动者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二、转嫁经营风险。 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劳动职责,这有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了保证一旦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有足够的赔偿,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或入职后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收取抵押金。 三、掌控劳动者。 这种情况主要是扣押劳动者证件的行为。用人单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如毕业证、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用以达到掌控劳动者的目的,让劳动者对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致使劳动者不敢维权。 以上三点就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主要目的所在,所以劳动者在入职时遭遇此种违法行为的,就应当慎重考虑入职的问题了,因为用人单位一旦这样目的是很明确的,在劳动者缴纳押金或证件后,肯定会遭遇各种各样的违法或不公平待遇。 面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一方如果遭遇了,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应对呢?笔者认为也有三种法律手段可以采取: 首先刑事手段,如果是遭遇诈骗的,可以积极的向警方报案,诈骗行为构成刑事案件的,不但可以追究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并且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也是最低的。 其次是行政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款均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最后是民事手段,对于扣押的钱财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要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扣押的财物并可以要求给予赔偿。 下面笔者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资进行逐步扣押用于收取押金后被劳动者起诉的案例,以便更直观了解此类案例的相关法律规定。 实务案例分享:用人单位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工资至50000元作为风险押金,后劳动者起诉要求退还押金并赔偿损失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庆诉称:原告于2007年6月1日入职鸿辉公司工作,职务是运输部的司机。原告入职后,被告为预防原告所驾驶的货车私自处理,就在原告每月领取的工资中逐步扣取至50000元作为押金(风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告从原告的工资中收取押金(风险金),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将所扣押的工资50000元及其利息返还给原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被扣押的工资50000元及其利息。 被告鸿辉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庆作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即被告鸿辉公司付出劳动后,被告鸿辉公司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李某庆支付劳动报酬,被告鸿辉公司扣发原告李某庆的工资作为风险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以扣发工资的形式向原告李某庆所收取的风险金,应予返还。 根据被告鸿辉公司制作的《职工被扣工资作为承包风险金(押金、保险费)一览表》,对其扣发原告李某庆的工资50000元作为风险金未退回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鸿辉公司扣发原告李某庆工资共50000元作为风险金,自始违法,原告李某庆要求从鸿辉公司制作的《职工被扣工资作为承包风险金(押金、保险费)一览表》确认的时间即2013年6月20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鸿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风险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李某庆。 律师点评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的押金名目五花八门的,但是不管是什么名目,只要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扣押钱财或证件,劳动者一方也应当慎重选择此类单位,押金在单位扣押期间更大的风险是,一旦公司经营状恶化,劳动者尽管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索要,单位最终无力执行的,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另外,笔者特别提醒,如果确实遭遇了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或证件等违法行为的,也一定要留好相应的凭据,收取押金的一定要单位开好收据,如果是证件的应当注明证件的名称以及使用条件等内容,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救济,如果没有证据,连救济的机会都没有,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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