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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加班费?仅一种情况下加班是有的!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的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根据法律法法规,不定时工时制主要以下几个要点:

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就是指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不作制。如果没经过批准擅自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该不定时工时制无效,劳动者的上班时间按标准工时制计算。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仅限于特殊工作岗位,而是任何岗位都可以实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要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用人单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如果实际是按标准工时制执行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将按标准工时制执行。实务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办了不定时工作制,结果每天超时加班,依法还支付加班费。所以,即使单位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际没有执行的,劳动者仍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了,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从这个条文的意思可以看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平时和双休上班的没有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有加班工资。但是在实际执行当中有的地区不支持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有的地方性法规则明确规定应当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为了更好的理解不定时工作制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现在律小编分享一个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须向被告支付2007年7月份至2009年2月份在职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8828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220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实行的不是计件工资制度,被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提成、点数奖金,每月出勤天数平均为26天,每周二至周五的工作时间为下午2点至晚上10点,周六、周日为上午9:30至晚上10:00,周一为休息日。原告不存在不定时工作制,被告从未见过通告、员工手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1月5日入职原告处,并签订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5日至2011年1月4日。2009年5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同意原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期为2009年5月4日至2010年5月3日。被告于2009年6月30日因家中有事的原因向原告提出辞职,并已办理离职手续。被告因加班工资等争议,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07年7月份至2009年2月份在职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8828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2207元。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及签收证明、业务代表离职登记表、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个人佣金表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原告称该公司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采用的劳动工资结构为计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市外企业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根据该办法向深圳市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同意原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期为2009年5月4日至2010年5月3日。

被告于2007年7月份至2009年2月份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原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均未获得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故,法院认定原告在上述期间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劳动定额以及完成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某家电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褚某花支付2007年7月份至2009年2月份在职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8828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2207元。

律小编说案:在上述的案例中,用人单位主张是按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虽然提供证据证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已经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但期限不包括本案劳动者的在职期间,所以法院推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因此应当支付在职期间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所以,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需要履行法定手续;在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时还要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并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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