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办?需要用这种维权方式!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董监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为促使董监高依法为公司的利益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所以明确董监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公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小编认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例如挪用公司财产、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违背忠实义务情形;二、损害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职务行为,广义的违法就是指违反有效的全部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内部法律,违反公司章程的,同样不被允许。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四、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例如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其主观上可能更多的是过失造成的。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魏某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武某某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武某某在其任职期间,向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327,675元购买别克汽车,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武某某的配偶被告姜某某名下,被告武某某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原告魏某某作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监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某某赔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27,675元;被告武某某向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327,675元为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姜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武某某辩称,对原告魏某某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愿意归还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27675元,但现在没有经济能力。

判决要点:法院审理认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资料显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仅有原告魏某某和被告武某某两位股东,原告魏某某作为监事,认为作为执行董事的被告武某某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限。

原告魏某某认为被告武某某利用职权,向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购买系争车辆,应返还全部购车款,但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仅凭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系争车辆销售公司付款的事实及原告魏某某、被告武某某可信度较低的自认,依据不足,法院难以采信。更何况原告魏某某主张的借款关系与其提供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务凭证中系争车辆购车款属于固定资产项下而非应收账款项下的情况也不相一致,自相矛盾。原告魏某某要求返还借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务凭证显示,系争车辆系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现因被告武某某将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登记在被告姜某某名下,以致系争车辆剩余价值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处置,给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造成损失,被告武某某理应赔偿系争车辆相应的剩余价值。在两被告离婚纠纷中,系争车辆剩余价值(含车牌)按照二手车的市场价250,000元进行分割,扣除市场牌照的中间成交价的平均价48,600元,可以确定系争车辆剩余价值为20.14万元,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的损失为201,400元。被告武某某应赔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400元

被告姜某某则在系争车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获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姜某某辩称系争车辆是其作为案外公司股东所应享有的待遇,并没有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被告姜某某上述主张法院难以采信。原告魏某某在知道作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的系争车辆被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姜某某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也不予支持。原告魏某某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综上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400元;被告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损失(以201,4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姜某某对被告武某某上述应付款项中的100,7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被告武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利用执行公司职务上的一定便利,将公司名下作为固定资产的车辆占为已有,并且在与其配偶离婚时将车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明显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变相的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魏某某作为公司的监事,对于武某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请求武某某返还被侵占的财产以及相应的损失,这一请求具有明显的法律依据,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