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理论 裁判规则 · 小结 ·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务中逐渐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比如,当发包人之间有相互持股关系时,各发包方不得以其内部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主张对抗对承包方的给付义务。当《工程施工协议》已经包含了工程价款、承包范围、工程期限、违约责任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清晰、明确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的具体的开工日期和施工楼号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此外,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当事人有权自愿进行结算。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节录)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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