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民事案例判解”栏目,选择山东法院审结生效的典型民事案例,经山东高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进行分析解读,点明裁判要旨,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案例一:A公司为某公司欠B公司的钱款签署《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并盖章。一审期间,A公司对承诺书中公章的真实性有异议,经过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确认上述印章是A公司所使用。在一审法庭调查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称公司公章由其本人保管,其他人无法取得。此外,B公司在接受保证合同时并未收到A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应当知道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出具保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保证合同无效,A公司在债务人无法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上诉人甲公司为某公司欠他人钱款签署《保证借款合同》,签署的是甲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并加盖公章。二审中,甲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证据证明,甲公司在一年前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刻制了新公章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此外,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担保事项已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出借人乙某也未要求甲公司出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未履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查义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保证借款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甲公司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及解析 本次会议讨论的两个案件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裁判结果大不相同,主要还是在于案件事实部分存在差异。以上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分为两点,一是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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