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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答疑精选:销售自用汽车怎么交税(等3个问题)

 刘刘4615 2020-03-23
原创 易天平 财税天平 2019-07-07


让大家久等了!最近在开拓税收法律方面的新业务,更新公号的时间被压缩了不少,给大家说声抱歉。等过几个月忙过这一段,咱们的公号又会重归活跃的,估计到那时候,说不定还会涉及税收法律相关内容哦,对此感兴趣或者有困惑的朋友可以小小期待一下

言归正传,今天要带来的是3个大家留言提问的税务问题,普适性较强,应该会比较有参考价值,一起来看一下吧——

1

个人出售自用的小汽车应该缴纳哪些税?

根据现行税法,个人出售自用的小汽车,主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这里首先需要说一下增值税。销售货物本来应该缴纳增值税,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里的主体是“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因此,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是免征增值税的,这样也就一并省去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顺便说一下,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免税,销售自用小汽车的征税情况相对来说就比较复杂了,根据购进汽车的具体年份适用不同的征税政策,这里不展开讲)

再来看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小汽车时,以转让收入减除取得的小汽车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税。

最后是印花税。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人出售小汽车签订的合同或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可是印花税法既规定了“购销合同”税目,又规定了“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二者税率不同,应该按哪一个呢?国税发【1991】155号文规定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都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2
A房地产企业向其全资子公司B借款,供其开发房地产,约定借期5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B公司到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B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扣除,需要在其实际支付时,根据关联企业借款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第一条: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而该文件规定的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无法按第二条要求证明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就应该在支付利息的当年根据企业性质计算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对于B公司来说,假如它接受A公司的借款是1亿元,接受A公司的投资是3000万元,那么它的借款不超过6000万元的部分,其利息是可以正常扣除的,还有4000万元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假如它接受A公司的投资是5000万元,那么它接受的1亿元借款所产生的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还可能并未正常计提,而是进行了资本化。121号文说的很清楚,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除了不超过规定比例外,还要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扣除条件,即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因此,如果B公司在实际支付利息时,根据会计准则将利息进行了资本化,也就是计入了“开发产品”或其他资产科目,那么B公司的这部分利息只有在相关资产出售或折旧、摊销时,才能随之扣除。当然,扣除时依然要像刚才一样,要么能够对独立交易或税负进行证明;要么就只能扣除“债资比”范围内的利息(每次扣除时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
我公司是会计师事务所,现已收取了一年期的会员服务费并全额开具了发票,但尚未提供任何服务,此时需要就服务费缴纳增值税吗?

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增值税税目中的“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您公司收去了会员服务费并全额开具了发票,已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45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虽然此时您公司未发生应税行为,但已开具发票,因此开具发票的当天即是公司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换言之,假如一个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无需纳税,接受其产品或服务的买方却可以凭借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增值税政策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上述规定。

如果您公司最终未提供相应服务,则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等形式冲销已开发票,此时则无需纳税,对方亦无法抵扣此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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