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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营收压力,可要求员工购买公司旗下产品吗?

 江中鸟6933 2020-03-23

  企业为缓解疫情带来的营收压力,通知员工需要购买公司旗下产品,合理吗?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来约束?

  讲师:

  你好,要判断你单位通知员工购买自己产品的行为是否合理,我们要先看这个通知是何性质。如果是属于倡导性的,那么在疫情当下,企业销售受到影响,员工可结合自己的能力响应公司的倡议,与企业共克时限。但如果这个通知是具有强制性的,通过工资直接抵扣方式要求员工购买,或者不购买将做开除处理等,那么这不仅是不合理,而且是违法的。员工同样也是消费者,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企业将面向市场的产品硬性销售给员工,已经构成强迫交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公司通过工资抵扣的方式,还涉嫌克扣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公司因员工未购买产品而被开除的,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如单位强制性要求员工购买产品,可直接拨打12333电话进行举报。

  律师:

  1、公司因产品滞销造成营收压力,要求员工购买公司的旗下产品,此时,员工身份已由劳动者转变为消费者,而企业的身份则转为经营者,如果员工不愿购买,有的公司则以辞退或者扣发工资相威胁,这就属于强制交易行为了。

  2、公司的上述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而言:

  一、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辞退员工及扣除员工工资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定,除了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等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员工或者扣发员工工资。企业自定“家规”,并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以“家规”替代国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监察部门有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二、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该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企业为员工发放工资,却要员工以工资购买企业产品,这实际是变相地以实物替代了货币支付。比如有些产品有特定的消费对象,员工并无消费需求,让员工以劳动所得购买并不需要的东西,违背了工资不得以实物替代的法律规定。

  三、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对于强制性消费消费者有权拒绝。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的救济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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