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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与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案件诉讼程序的建议

 南国红叶LY9 2020-04-03

【案件回顾】

武某某,男,2004年11月出生。2006年5月法院判决武某某父母离婚,武某某由其父抚养,母亲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40元至武某某年满18周岁止。

2007年7月,武某某父亲与赵某再婚,武某某随之一起生活。2014年武某某父亲因病去世。武某某继母赵某以其在精力和经济上无力抚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武某某的监护权,由其生母宋某抚养。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判决,武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宋某抚养。

但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未支付武某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民政局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撤销宋某的监护资格。宋某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民政局考虑到未成年人成长的需要和生母应尽的养育义务,再次以武某某名义,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母宋某支付未成年子女武某某的抚养费。

2017年12月7日,法院下发民事判决,判决宋某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2100元;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起每月400元生活费,直至原告满18岁时止。

【法律评析】

本案是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再次以孩子作为原告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母亲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具有对监护人的惩罚意义,同时具有一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被评为2019年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之一,是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支付抚养费案,为处理监护人不履行义务、恶意放弃监护权案件提供了范例。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当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抚养义务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时,监护人将面临被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父母就不用承担责任了,根据法律规定仍然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这彰显对孩子的保护以及对失职父母的惩戒。
但是实践中,这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属于特别程序的诉讼案件,而要求支付抚养费案件属于普通程序范围。因此,目前司法实践普遍的做法是,撤销监护人资格与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在同一案件程序中提出和审理。对抚养费的请求需要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后,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解决。
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及时确保儿童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建议在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审理中,在申请人提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作出裁判。

#作者简介#

张雪梅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律协参政议政促进工作委员会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丰台区律协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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