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武某某,男,2004年11月出生。2006年5月法院判决武某某父母离婚,武某某由其父抚养,母亲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40元至武某某年满18周岁止。 2007年7月,武某某父亲与赵某再婚,武某某随之一起生活。2014年武某某父亲因病去世。武某某继母赵某以其在精力和经济上无力抚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武某某的监护权,由其生母宋某抚养。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判决,武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宋某抚养。 但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未支付武某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民政局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撤销宋某的监护资格。宋某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民政局考虑到未成年人成长的需要和生母应尽的养育义务,再次以武某某名义,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母宋某支付未成年子女武某某的抚养费。 2017年12月7日,法院下发民事判决,判决宋某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2100元;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起每月400元生活费,直至原告满18岁时止。 【法律评析】 #作者简介# 张雪梅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律协参政议政促进工作委员会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丰台区律协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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