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 应税行为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处理后,须在做销售 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核算的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提供纳税申报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退(免)税申报 (1)申报程序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收齐有关凭证,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 (2)申报资料 ①一般规定 出口企业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提供申报 资料的电子数据,相关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无纸 化申报企业)备查。纸质资料包括:出口发票,增 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理 出口证明,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 ②特殊规定 四类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以及 特殊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 六条、第七条)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上述纸质资 料。 (3)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按下列规 定办理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 ①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 报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 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以后年度企业应以主 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 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 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②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对进料 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 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 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和免抵退税额,申报免抵退税。 ③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 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 行核销申报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4)特殊规定 ①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 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在购进货物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 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电子 申报数据。 ②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 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 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 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 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 报退(免)税时,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 清单。 ③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5)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 报数据全额冲减,重新全额申报。已申报免抵退税 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 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数据,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申报其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时,除按上述规定申报外,还应根据具体业务的不 同提供对应的补充资料,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 第24号公告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 号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下期关注“适用增值税免税以及征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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