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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

 ╰*月朦胧*╯ 2020-04-09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

应税行为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处理后,须在做销售

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核算的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提供纳税申报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退(免)税申报

(1)申报程序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收齐有关凭证,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

(2)申报资料

①一般规定

出口企业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提供申报

资料的电子数据,相关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无纸

化申报企业)备查。纸质资料包括:出口发票,增

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理

出口证明,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

②特殊规定

四类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以及

特殊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

六条、第七条)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供上述纸质资

料。

(3)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按下列规

定办理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

①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

报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

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以后年度企业应以主

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

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

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②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对进料

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

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

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和免抵退税额,申报免抵退税。

③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

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

行核销申报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4)特殊规定

①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

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在购进货物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

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电子

申报数据。

②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

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

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

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

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

报退(免)税时,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

清单。

③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5)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

报数据全额冲减,重新全额申报。已申报免抵退税

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

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数据,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申报其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时,除按上述规定申报外,还应根据具体业务的不

同提供对应的补充资料,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

第24号公告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

号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下期关注“适用增值税免税以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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