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修改亮点都有什么? 一、本次修订,最大的首亮点是详细规定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又称“证据提出命令”是大陆法系的为了保护不能举证当事人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一)“证据提出命令”必要条件是优势方持有证据,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状态。 (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是“证据提出命令”的先决条件。 (三)人民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对持有证据一方当事人发出提交证据的命令。 (四)不提交证据的后果是直接确认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书证内容。 我国这一举措,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一规定,可以视为我国司法制度对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萌芽。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确认了上述规定。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规定: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很显然,这样的规定,算是明确的确认了“证据提出命令”制度,但是这里的证据仅限于书证。 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可以说对“证据提出命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这样,我国的 “证据提出命令”完全符合“文书提出命令”的所有要件。因此,对方当事人持有的所有文书类证据,包括电子文本、视听资料,都可以适用“证据提出命令”制度。 具体条文详见附一。 二、本次修订,次亮点是什么?个人认为,是当事人对不利于己方的事实,进行含糊表达、模糊表达以及不表达等方式陈述时,规定了“默认制度”。 “默认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早起,后大陆法系也由很多国家有类似的规定。其根本要义就是对于控诉,不反驳就是默认。 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但是, 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虽然从表述上看,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与默认有一定区别。但是,从原则和结果来看,已经是默认制度。 实际上,默认制度,还应包括不理会。如果进一步规定,不出庭抗辩,视为对起诉的默认。我想,法官很多时候,就不会这么难办。期待着吧,总会有的。 三、代理人自认、证人、鉴定人陈述及虚假陈述的新规定和制裁措施,以及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等规定,可以说不是什么亮点了。 附: 一、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九十九条相关条文。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