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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案例之六: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fyysx 2020-04-14

《九民会议纪要》案例之六: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案例: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23. 【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案例来源】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伍华军、孙翠梅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终2929号

【裁判文书摘要】法院认为,关于当事人签订的债务加入协议性质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2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本案中,王俊以博尔金湖分公司名义向债权人伍华军表示加入涉案债务,并签订债务加入协议书,应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本案当事人在签订债务加入协议时,王俊并未得到博尔建设公司授权,被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博尔金湖分公司为王俊的债务提供担保,是得到上诉人同意的,故当事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债务加入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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