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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乡绅,宗族,谁才是清朝基层社会的掌控者?

 战争艺术 2020-04-22

赵太爷,未庄的统治者(《阿Q正传》剧照)
从秦汉时期确立郡县制到清朝,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统治只到县级政权为止,即“王权止于县政”县以下的基层社会(广大乡村),一般由地方自治(听民自为、自营)。到了明时期士绅阶层崛起后,基层社会活跃着三股势力:保甲、乡绅和宗族。
既然保甲、乡绅和宗族都参与了基层管理,那么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谁才是基层社会的真正掌控者?我们以清朝为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保甲

自王安石变法创建保甲制度以来,经过几百年发展,到了清朝保甲制度已经非常完备了。早在入关之初,清廷就在占领区推行保甲制度,以稳定战后社会秩序,康熙四十七年,清廷对保甲制度做了详细规定:每十户编成一牌,每十牌编成一甲,每十甲编成一保,每家发一张印牌,上面写明姓名、人丁数、从业状况,有人外出或有客来访都要注明行踪,发现可疑之人则盘问上报。没事的时候,邻里之间相互监督,防范不法之徒,有事的时候,邻里之间相互救援,彼此照应。

清代署贵州巡抚部院发的“良户”
清朝保甲制度主要有三个职能,一是编户齐民,把村民按十进制编组起来,然后登记户口和家庭情况。根据清朝《户部则例》规定,保甲长应使用循环簿,随时备注、涂改户口情况,并在每年三、六、九、腊四个月的初一上报县衙,对前三个月的户口情况进行更新。二是维护治安,由保甲长稽查本保本甲内有无盗窃、邪教、赌博、窝逃、奸拐、私盐以及各种巧立名目敛财的聚会,这是保甲最核心的职责。三是催科,即协助县衙户房书吏和衙役收税。除此之外,保甲还承应一些县衙临时指派的任务。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作为清朝政府治理权在乡村的延伸,保甲制度所涉及的民众之间相互担保、相互监督、连带责任机制,理论上能使政府通过对保甲长的督责,来达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监控和统治。
实际上,受制度(半官方地位、没有考核机制)、经费(没有专门经费、全靠摊派)、人力(县衙人手不足)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影响,清朝保甲制度的贯彻落实并不到位,在很多地方,保甲制度都成了一纸具文。

清朝村民
另外,在保甲长的人选上,县衙虽然有最终任命权,但乡绅有推荐权,不被他们认可的保甲长干不长。(一般民众视保甲长为衙役,而衙役是贱民,形象非常负面,所以乡绅不会当保甲长)
从对基层社会的掌控来说,保甲制度掌控范围只涉及户政、治安和催科,从掌控的效果来看,形式大于内容,无法对基层进行严密监视和管控,而且其人事权力和职能行使还受乡绅的制约,所以,保甲不是清朝基层社会的真正掌控者。

二、乡绅

乡绅是官员制度和科举制度的产物,由两类人组成,一是缙绅,即现任、退休、罢黜的文武官员,以及通过封赏、捐买而得到的虚职官员;二是绅衿,即有功名而未入士的文武举人、贡生、监生、生员等。

清朝乡绅
乡绅有浓厚的官方背景,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是没有奋战在第一线,他们“近似于官而异于官,近似于民又在民之上”,以特殊身份充当着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基层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的集团。
“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在普通民众圈子中,乡绅有特权,有文化,有经济实力,有声望和号召力,是当地天然的首领,地方上的纠纷调解、赈济募捐(灾荒饥年赈灾)、文教倡导(意识形态和社会风气)、公共工程(水利、道路、桥梁、孔庙、书院学堂、普济堂等)、民团保卫(团练)等事务,都是由乡绅带头并主导实施的。
在地方官府圈子中,乡绅与官员有着同样的兴趣、价值观和身份归属感,因此官员往往对士绅以礼相待,视其为同道中人。而且由于严格的回避制度,地方官员都是外地人,对本地情况不了解,需要依靠本乡本土的乡绅了解情况,另外,乡绅中做过更高级别官的份子,拥有一定的行政经验和政治影响力,明智的官员在施政中,一般会请教和听取他们的意见。
虽然清政府严厉禁止闲赋在家的官员干涉地方事务,但是没什么效果,地方官通常无力对抗整个乡绅团体,都希望与乡绅保持友好关系。

清朝乡绅
乡绅既是普通民众的意见领袖和带头人,又是地方政府的顾问,通过乡绅,普通民众的意见能传递到官府,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甚至决定官府的决策,另一方面,官府也常常通过乡绅向百姓下达命令,因为这样政令更容易得到贯彻。
嘉庆时期的官员姚莹曾说过这么一句话:强大的乡绅,平时指挥族人就像指挥奴隶一样,愚民们不怕官,只怕他们,没有敢不听其驱使的,如果(官员)能礼遇乡绅,使乡绅信服官府,百姓信服乡绅,政令就可以上通下达。(缙绅之强大者,平素指挥族人,皆如奴隶,愚民不知畏官,惟畏若辈,莫不听其驱使。若能礼遇绅衿,使绅士信官,民信绅士,如此则上下通,而政令可行矣)。这种情况正如费正清所言:“皇帝任命的任何县官,只有获得当地士绅的合作,才能进行治理。”

清朝官员与读书人
乡绅和保甲是如何相处的呢?在明朝和清朝前期,乡绅是独立于保甲之外的,到了雍正时期,清廷才规定将乡绅一律编入保甲。规定是规定了,但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则是另外一回事。事实上,保甲制度虽然将乡绅阶层纳入了进来,但保甲长作为普通民众,在现实中根本无法监督乡绅,甚至反过来,乡绅对保甲长的人选有很大的发言权,有些地方还让乡绅监督和帮助保甲长干活。
总之,乡绅群体作为政府力量的补充,既能凭文化、财力以及威望管理民众,又能凭借特权和地位影响官府决策,是真正掌控基层社会的人群。

三、宗族

除了保甲和乡绅,基层社会还有一股强大的势力,即宗族。
宗族是由单个的家庭演变而来的,小家庭一旦发展成大家族,就会像树分叉一样,通过房分、宗枝开枝散叶,形成庞大的宗族。有时候同一个地方的不同宗族,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联合起来,这样就形成了乡族。宗族依靠成员的血缘关系和长幼尊卑秩序来维系,具有很强的凝聚性和坚固性。

宗族祠堂
在自然经济时代,宗族有自己的族长、成员、族产、祠堂、族规、私塾,类似于一个小社会,可以不依赖政府而独立运行,而政府为了贯彻“移孝作忠”的政策,同时也出于避免麻烦、节省行政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会给与宗族一定的自治权。在清朝,族长一般由宗族推举、官府指定,在宗族内享有绝对权威,族规受官府认可,对家族成员拥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族长的宗族的管理,有政府背书。
以清朝时期的徽州为例,族长拥有以下权力:
宗族祭祀权,主要起凝聚人心,强化权威的作用;族内事务主持监督权,包括登记族人户口,编修族谱,主持制定族规家法,普法和意识形态宣讲等;族内事务的调处裁判权,即调解族人内部纠纷,对违法失犯的族人进行惩处,维护宗族秩序稳定;族内经济生活的控制权,包括管理宗族公产和发放救济(救济贫苦族人),族内公共设施的管理和修缮。此外,还有代表祖宗进行对外活动的权力。

执行家法
这其中值得强调的是族长的调处裁判权,清廷为了维护族长的权威,曾一度赋予宗族实施家法处死族人的不完整的司法权。也就是说,宗族在用家法处置不肖子孙时把人弄死了,如果这个人罪当死,杀人者处以杖刑,不必偿命,如果这个人罪不至死,杀人者罪减一等,也不必偿命。
人们或许对县衙很陌生,或许不知道国法,但没有人不知道、不畏惧家法、族法,有问题和纠纷,都是先在族内解决,族内解决不了的,才上诉到县衙(官府侧重刑事和行政领域)。
在经济、交通落后的封建时代,普通人的活动半径一般是五公里左右,没有特殊事情人们很少去县城,因此,宗族才是基层人们生存和活动的最主要连接点,在私人空间不被认可的情况下,没有什么事宗族不能过问,也没有人能离开他而独立生存。
由于清廷对宗族组织的倡导和维护,使得国家政权在一定程度上向宗族渗透,宗族权力从私权演变成了半官方性质——他们也是基层社会的掌控者。

清朝百姓
乡绅是基层社会的掌控者,宗族也是基层社会的掌控者,那么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
在清朝,因乡绅势力坐大,往往渗透甚至控制宗族,大多数情况下,绅权与族权高度重合,二者融为一体。也就是说,宗族的族长、头领往往是由乡绅担任或者为其控制。冯桂芬就说过:族长的选择, 以地位尊贵的人为主,先考虑进士,其次是举人、贡生、生员、监生,如果地位一样,再看辈分、年龄;如果没有地位尊贵的人,就从年长或贤德的人中推选(族长以贵贵为主,先进士,次举贡生监,贵同则长长,长同则序齿,无贵者或长长,或贤贤)这意味着乡绅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不是靠个人完成的,而是通过掌控宗族这个载体实现的。

清朝大户人家

《增广贤文上》有这么一句话:“力微休负重,言轻莫劝人。”意思就是力量弱小就不要承担重任,人微言轻就不要劝人。这是因为当话事人要有实力做支撑,否则没人会服你,没人会给你面子。
封建时代的基层社会,虽然满口仁义道德,但其本质还是丛林社会,实力决定权力,实力体现在什么地方?经济(家道殷实),特权(功名),文化(读书人)能够集三者为一身的人,非乡绅阶层莫属。至于保甲、宗族等组织,都是在乡绅的掌控之下活动的。

【参考资料】
冯尔康:《简论清代宗族的“自治”性》
赵丞煜:《清代乡村的社会控制》
李远涛:《乡绅与清代基层政治结构》
张德美:《清代保甲制度的困境》
陈瑞:《清代徽州族长的权力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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