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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为什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

 好奇的果果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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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中写的是“房产由女儿继承”,遗嘱排除的是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确定的是女儿的遗嘱继承权,并没有明确的指明其女儿继承的财产只归其个人所有。

所以,该项财产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男方有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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