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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的精神,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

 黑龙江波涛 2020-04-27

为什么孟德斯鸠要给本书取名为论法的精神?在大多数人眼中,“法”是理性和严谨推导的化身,是逻辑和严密规则的产物,为什么“法”会有“精神”?是作者有意把“法”人格化和图腾化了吗?又或者,如果真有的话,“法”的“精神”又体现在哪里呢?

也谈法的精神,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

首先,是法律人自身的精神

一个好的法学研究者,仅仅懂得死板的法律条文就够了吗?

孟德斯鸠和他洋洋洒洒的皇皇巨著给出了答案:要研究法律,必须要对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对历史进程的蜿蜒曲折、对政治体制的好坏优劣、对人类情感的基本诉求、对自然地理的附加影响、甚至对科学发展的前沿成果,都要有一定甚至精到的掌握。

其中尤其需要了解的,是对人类历史上各个阶段不同政治制度的研判,借此深入讨论法律和统治权术、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之间的关系。法律既是自然法则在有社交属性的人群之中的对等物,具有某种先天的权威,同时也是由人不断总结精炼而逐步发展的,她绝不像自然法则那样,从起初就已定型。

当然,对于不同的传统,其在法律研究中的价值是不一样的。

有些纯粹提供了反面教材,让有理性的人明白,愚蠢的法律和粗暴的体制能带来怎样可怕的恶果。

在政制的发展上,唯有希腊-罗马-日耳曼和基督教世界的传统,才具有历久弥新的永恒意义。这一部分提供了法学研究所需要的绝大多数营养。

此外,由于法律总是和货物的交换息息相关,那么自然所赋予某地的产物,以及地理所决定的通商环境,甚至包括相应的气候条件和神祇崇拜,也都会成为某地法律形成的渊源之一。

正因为法律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仅仅只掌握专业内容和枯燥的法律条文,对一个真正的法学大师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在欧美教育中,通识教育是非常重要。没有简单粗暴的文理分科,也不以成绩和分数为终极和唯一的标准,而代之以培养兴趣、开拓眼界、陶冶情操等人文素质的训练。

在这一过程中,既没有特定理念的灌输,也没有某种主义的限定,在自由的学习中,学习者自然学会了自由。

最重要的是,广泛的涉猎及优秀文化(欧洲古典文化)的训练,有助于培养健全的人格,健全的人格包括:

正确或者说适当的三观;

富有同理心和良知;

这两点无论对于科研工作者,还是法律从业者来说,都不是无关紧要的,没有伦理的科学会走向毁灭,没有良知的法律呢?孟德斯鸠这样说:

共和国的法律建基于良知。

法律奠定社会前进的基础

从论法的精神中,很容易看出,资本主义是诞生在理性法律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则不会有之后的大踏步前进

在孟德斯鸠的作品中,无疑还保留着对古典共和国精神的缅怀和继承。比如,他和古典大师一样,非常推崇“节约”这一品质。在他看来,节约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保持共和国纯洁的平等的前提。对此,他是这样描述的:

财富的平等维护了节约,节约也维护了财富的平等。

而一旦奢侈,则会导致以下的情况发生:

奢侈在共和国逐渐深入人心后,人的精神也会逐渐转移到个人利益中。

同时,奢侈导致的财富的差距,显然会带来公民间的不平等,并由此腐蚀共和国赖以为生的根基。

仅仅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奢侈显然会带来伦理的败坏以及人心对虚荣的渴慕,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人可以置许多原则于不顾,当凯撒可以用面包收买罗马的市民时,古典的共和国精神已处在崩溃的前夜。

更重要的原因是,孟德斯鸠虽然身处17世纪,现代科学已经诞生,但仍未展现出令人震撼的生产力。

在他的年代,总体上和古代共和国一样,一个人或一群人如果想要富裕,必然是以另一个人或另一群人的被掠夺为代价的,社会财富的此消彼长,始终是残酷的零和游戏。

即便作者再富于智慧,也很难想象在200年后,人类的财富可以如此迅猛的增长,想要发家致富,可以不再通过掠夺,而是通过创造而获取。

也许正因为如此,他才一脉相承的推崇节约的精神,并奉之为共和国诸美德的基础。他所设想的,因为奢侈而造成的财富不均,也确实发生了。

但如今,一个稳定的真正的共和国,需要的正是大体上在收入和财富上平等的中产阶级,如果没有庞大而稳定的中产,沦落为极少数富人和绝大多数穷人的组合,那么这样的共和国,其实根本只是徒有其名而已。

这样的情况,在如今的非洲比比皆是,它们之所以顶着共和国的名字,唯一的原因是它们被告知:这是现代国家应该有的名字。

可以说,以财富的平等作为公民美德的基础,产生并维系共和国的这一原则,在现代社会仍发挥着可观的作用。

一旦公民们将对自由的珍惜转化为对享乐的憧憬,共和国的基础也将随之崩溃。

以美国为例,更倾向大政府的民主党,更喜欢用福利来换取选票。而一旦人在物质上依赖不需要靠自身劳动获取的来源,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她就会越来越依赖于这种福利。物质上的依赖,也必将导致精神上的附属,失去了精神的自由和独立,共和国精神只能成为无水之源,共和国也终将名存实亡。

因此,不止孟德斯鸠一位大师强调:共和国需要美德来支撑。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资本主义前夜的法学大师之一,孟德斯鸠并未能预见到科技所带来的生产力的爆发,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奢侈和节约含义的重新定义,但他们的工作,实际上为资本主义的诞生提供了制度保障。

没有这一切,生产力也许仍会爆发,但结果可能是毁灭性的。

三种政体的区别

如果要细分,古今中外,可能有不下成百上千种各式各样的政体。但孟德斯鸠将其大致归为了三类:

民主-共和政体;

君主政体;

专制政体;

这样的分类实属司空见惯,和古典作家不同的是,他从法律为这三种政体作了区分,总结如下:

共和政体以法律为最高准绳;

君主政体虽然是独夫统治,但这位独夫却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以确定不变的法为执政的手段”;

对于专制政体,一切以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和情绪为转移,没有任何规则和法律,在这样的社会中维持秩序的,往往是约定俗成的习惯和宗教力量的干预。

他举例道,在中世纪西欧的君主政体中,原则上,国王是不能参与对大臣的审判的,路易十三曾被最高法院的院长如此告诫:

在这件事中,郡主竟然想要参与大臣的案件,这太不可思议了。判决权应该交给官员,君主只要保留特赦的权力即可。陛下却希望能审判对面被告席的人,并处死此人。君主只要保留特赦权,就不能做出这种会损害自己尊严的事。

他进一步援引惯例:

这种审判是前所未有的,古往今来从未有一个国王以法官的身份判处一名贵族死刑。

甚至一直被认为是暴君的尼禄,在登基之后,也公开宣言:

时刻提醒自己别做审判官,以免几名被赦奴滥用权力,迫害宫中的原告和被告。

君主参与审判,不仅会带来极大的不公,也会让君主所宠幸的人找到更多的寻租空间,在金钱的腐蚀下,进一步破坏原有的法制。

但罗马进入帝国之后的问题在于,只能通过君主的良好意愿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已有的机制很难对皇帝做出可靠的约束。

在中世纪,由于贵族和教会势力的庞大,形成了明显的制约结构,国王不以法官的名义参与审理(大臣)的惯例,才逐渐稳定下来。因此,孟德斯鸠认为:

​当君主政体在向专制政体靠拢时,僧侣权力的制约十分恰当。

一旦君主消灭了中间的过渡势力,那么,君主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这也就得出了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间的另一个重大区别:

无君主则无贵族,无贵族则只有暴君。

是不是很熟悉?在门阀政治终结之后,天朝皇帝们正是通过消灭世袭贵族,来进一步加强皇权的。

残暴的法和愚蠢为伴

从来没有君主不得干涉案件审判的观念,甚至将其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个人意志随时左右着审判的进程和结果,这就是专制。

在孟德斯鸠看来,土耳其、波斯、莫卧儿和以东地区,无一不是专制国家。就法律而言,它们的所作所为与其说是惩罚犯罪,不如说是发泄和报复。

当社会趋于动乱时,它们习惯于用严苛甚至残暴的惩罚来解决问题,企图用野蛮和粗暴一劳永逸。事实上,恐吓和威胁是它们维系统治的唯一武器。

此外,由于专制政体缺乏可以依赖的法律,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人,都活在一种不确定之中。君主在位时,需要用恐惧让王位觊觎者心生胆怯,这其中无疑会使用各种各样的酷刑作为威慑;这样做的结果也显而易见,当权力的宝鼎迁移之时,此前施加于他人的残暴,都会毫不留情的被施加于自身。

在这样的情况下,父子君臣后宫外廷,每个人都处于不稳定的恐慌之中,皇帝也不能例外。

因此,每当有风吹草动的时候,他们倾向于先发制人,以暴制暴。人和人之间,既因为最高权力的诱惑而缺乏信任,也因为平衡机制的缺失,而处于一种非常脆弱的动态平衡之中。

只需要一句谗言和一个眼神,这点可怜的平衡就会被打破,落败者则将面临异常可怕的命运。

这样的法律,就好比恐怖分子的虐杀,也好比墨西哥毒贩之间的战争:他们用极其野蛮的手段杀害竞争者,但也让自己处在了这样一个毫无底线的环境中,并有很大的几率自作自受。

在很多人看来,只有残暴粗野的法律才能解决问题,在他们看来,寻求程序正义只会让作恶者逍遥法外,他们既非常鄙视给予嫌疑犯的辩护权,也非常热衷于对犯人的额外惩戒。

能够一刀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要那么麻烦?但效率高的背后,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的对生命的“浪费”,是以生命为代价,来追求所谓的“效率”。

在这些人眼中,用省力的办法去除帝国的障碍,对皇帝的江山社稷更有利,自然也对社会发展的“大局”有利。

在这种逻辑中,良知约等于愚蠢,程序正义约等于无所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繁文缛节约等于讼棍的自我吹捧。

其实,这正是一种典型的强权至上的丛林法则思维,在此环境中,没有一个人包括其拥护者是安全,也没有一个人是有尊严的活着的;每个人都在恐惧中畏缩求生。即便对当权者来说,这样的社会也一样令人窒息。

要避免这一局面,唯有通过理性的基于良知的法律体系的保障。

于是,我们可以看到,粗暴的一刀切式、但有鲜明个人色彩的意志-法律,看上去效率很高,但实际上是远离人类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良知、美德这样的“无用之物”,绝不会和真正的理性相悖。

人类想要变得完善,必须让自己遵从良知的指引,这样才能沐浴在理性和平的光辉。

法的精神的第一个精神,也许就是良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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