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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benben1677 2020-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案情简述】
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和2006年3月先后办理了双塔西街16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于2014年4月4日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该《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安业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49.5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并且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安业集团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安业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综上,判决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通告中有关收回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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