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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猛敲法槌:征收必补偿,无补偿不征收,公益也不行

 荷香月暖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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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前

案件回放

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道路改造,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发布《通告》:“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等事项。

山西省安业集团公司有两幅土地在《通告》范围内,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获得补偿。于是,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安业公司遂诉至法院:确认太原市政府该次行政征收决定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通告》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安业公司诉求。省高院认为,安业公司要求落实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请求。安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太原市政府至今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依法判决:撤销两级法院案涉行政判决;确认太原市政府案涉行政行为违法。

【最高法裁判要旨】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安业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律师提醒:

征收机关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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