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对客观事实的分析,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没有办理合法的建设手续,违法硬化的水泥地是不能将其划为建设用地的原因,相反建设用地的水泥地是合法的,是属于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的法理逻辑用错地方了,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驴唇不对马嘴”。假若是在2009年12月之前,也就是在被上诉人将涉案水泥地变成建设用地之前,这样认定是正确的,是符合客观实际和法理逻辑的;等到被上诉人将涉案水泥地变成建设用地了,具有合法身份了,还如此认定就是错误的了。2016年12月8日,被上诉人拆除涉案水泥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这里说的赔偿是指违法行为的发生时,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损失情况来进行赔偿的。本案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情况是涉案水泥地的性质是合法,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是违法的,因为被上诉人没有权力将建设用地变成农用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过错责任和结果责任(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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